jill1124 wrote:
每個肇事者都會說,
"我不是故意的","我沒喝酒",
"我沒看見","我沒感覺",
就算撞到人也是都這麼說,
對,所以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用來判定是誰得錯。
至於肇事者不見得每次都是開車的人喔。也不是撞人的人。
請您先搞清楚這點。
撞倒人也這樣說,也是端看是『人』違規被車撞?
還是真得無辜被車撞才能認定。
舉例,小孩爆衝跑到馬路上。然後被車撞死了!
台灣多半死者為大,給車主冠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家長10幾萬就了事。
真要據理力爭,外加現在都有行車紀錄器。
不超速,不違規,外加真得無法避開的話。車主無罪,家長還要賠償車主車損跟精神損失。
人都如此了,更何況是狗!
狗:屬於物品!
jill1124 wrote:
法律認定虐待或傷害動物就是不行,
事實認定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事實上的行為是違反動物保護法,
無故虐待或傷害動物,(主動)
或使動物受到虐待或傷害,(被動)
就是有刑責,
就是有法律責任要承擔,
...(恕刪)
only 虐待造成的傷害!
動保法也都是管束飼主居多。
麻煩擬好好翻翻,不要自己在那裡想像。
飼主若無善盡責任,被車撞死,除非車主是故意的。
車主無任何責任!
至於樓主先生吐露的訊息則是有肇逃的嫌疑。
若一切都像他講的,是狗自己衝出來給他撞。那他真得就該好好去警局釐清。
因為他無任何責任。
若事實與他說的不符合。當然才會有責任問題。
一樣,我說過了,01動物版(不是動保版,我不是很想讓你們難堪的更精準的講貓/狗保)
只會就事論事。請你們不要無限放大啥鬼的生命,跟自我片面解讀法律事實!
連保育類的山羌爆衝被車子撞死了。
車主都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了。
更何況是滿山遍野的貓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