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dolph wrote:這裡有...(恕刪) 從您指出的文字中,我把這一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561164&p=1)大致看了一遍,裡面「烈焰赤子」網友只有提到要大家珍惜消防人員及資源,而kenwood在那裡也有同樣的發言(說捉蛇、捕蜂不是消防隊的工作內容)。所以,如果我沒漏看,我前面提出的問題-捉蛇、捕蜂到底是不是消防隊的工作內容,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我大致上查閱了「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雖不敢說找到明確的依據,但我認為蛇、蜂應該可以算是某種災害,所以捉蛇、捕蜂歸入消防隊的職掌範圍內並無不妥。所以,我很好奇,kenwood網友強調捉蛇、捕蛇並非消防隊的工作內容,依據到底在哪裡?救火固然重要,但某些小型災害或危難發生時,找消防隊應該沒有錯吧,這應該不算浪費消防資源。倘若捉蛇、捕蜂不歸消防署管,那得找哪個單位求救?縣市政府的農業局?網路上有太多人云亦云、以訛傳訛的錯誤,希望有人能指出比較明確的依據。
下次遇到可以不要殺牠嘛你怕牠其實牠更怕你媽媽說她年輕的時候台灣有很多蛇在路是都有很多蛇被碾斃我常這麼大也只有見過兩次,一次墾丁山上看到一隻漂亮的小雨傘節雖然心裡很害怕但還是很高興看到牠一次是很小的時候,有一隻蛇被一個比較年長的鄰居捉到放到一個塑膠筒裡大家就一直踢著玩,我也有踢....我想牠那時應該被我們玩死了吧現在想起來心裡還是很過意不去
ericshliao wrote:從您指出的文字中,我...(恕刪) 消防法第一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依「消防法」第1條規定,消防人員三大任務是「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除了上述法定任務外,捕蜂捉蛇等乃是法無明文規定之「為民服務」事項~於法無據我認為蛇、蜂應該可以算是某種災害,所以捉蛇、捕蜂歸入消防隊的職掌範圍內並無不妥。這理解是您個人的看法~但是這並非消防隊的法定工作應該說....大家都這麼想 所以在消防人力如此吃緊的情況下~這個為民服務案件日益增加也不足為奇被蛇和蜜蜂咬應該算是緊急救護~甚至搶救災害但是被咬之前呢? 算預防火災嗎?消防工作的預防火災可不是預防所有災害~喔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其他政府單位如~~~農委會 原能會 環保局 警察局 工務局 台電 水公司~~~等等等可以裁撤了~並無法律依據說這是消防單位的法定工作消防隊人力不足卻還得救動物~~[17頁有真實因延誤送醫害死人悲劇]因此法官會怎麼判呢?跟法官說:「婦人沒救活,我們也很遺憾」,員山隊長王柏威說,捕蛇、救狗、救貓、捕蜂,都是為民服務的項目,民眾打電話來我們就要去~~法官問一句:捕蛇、救狗、救貓、捕蜂,都是為民服務的項目~但是依據哪條法去做?員山消防分隊恐怕會釀成國賠~那為何為民服務還是得做啊~~因為民眾已經積非成是~上面長官還編預算買捕蛇夾蛇籠哩~!捕蜂捉蛇固然頗受好評~也成了比抓貓狗更甩不掉的工作順便說一點~抓到保育類野生蛇類 發文給農業局處理他們還不甩消防局哩!但是重點來了~~我認為雖然是於法無據~但是虎頭蜂和毒蛇畢竟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所以我對這種服務~還是比捉貓救狗來的贊成和不排斥~~我們都會被迫不得不開救護車去~~勉為其難地去開救護車的原因有二:一 隊上實在沒有多餘人力 只好出勤捉蜂蛇 一有救護立刻趕往~二 萬一民眾或我們自己被蜂蛇咬到 可以順便送醫但是不排斥~~也並不表示這就是我們法定的工作~!!
ericshliao wrote:倘若捉蛇、捕蜂不歸消防署管,那得找哪個單位求救?縣市政府的農業局?.(恕刪) 農業局會不會理你的~~他們永遠只會要你打119~~我們消防單位幫別的單位做的事情很多比方說:捕流浪狗捉流浪貓:清潔隊的工作路面有油汙: 環保局(清潔隊)的工作捉虎頭蜂毒蛇和其他保育類動物:農業局的工作
動物保護處要成立了~是否表示消防隊終於可以把抓貓狗蜂蛇業務歸還動保處?本院蕭美琴、謝欣霓、蔡其昌、沈智慧、田秋堇委員等 39 人,有鑑於目前「動物保護」政出多門、事權不一,未能超然獨立,無法因應因社會進步所衍生之動物保護問題。故為使政府動物保護政策真正落實,並使有專責處室掌理此項領域之業務,充分保障動物權及落實保護動物福利之政策。爰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設「動物保護處」及所掌理職務等相關規定。說明:一、 多年以來我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政出多門,未能超然獨立,更無法因應社會發展所衍生之動物權保護問題。 目前關於動物保護之規範,係散落於各種法規之中,如: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管理法 或規則中,並由農業委員會眾多部門中混合管理,並無一處室為全權職掌。 而經常所見在海邊擱淺的鯨魚、海豚 … 等動物之救助,皆是由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第一線予以相關救助及診療,農委會並無於第一線發揮其所 屬此領域職權之行使。其主要原因在於「動物保護」並無專責單位來職掌,使農委會相形之下有怠忽職守之 嫌。二、 再者,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中,有多數動物保護之政策及落實係隸屬於畜牧處下轄的「畜牧行政科」為管理。但就一般社會通念之認知,「畜牧」之主要意旨係在「 管理輔導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並無任何與動物保護領域有相關連之處。而在其目前畜牧處之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素質上實無法兼顧動物保護此種需專業人員來職掌之領域。故成立一個超然獨立之動物保護處室乃是民間動物保護團體與多數愛護動物人士亟欲達成之目標。三、 於本次修正草案中第十條之一,明文規範將所有與動物保護領域相關事宜,成立一專責「動物保護處」進行監督、管理。將原本分散於農委會處室所職掌之職務,整合、統一事權由「動物保護處」為掌理。條文中除規範現行畜牧處所掌之職權,更增加關於動物節育(數量控制);寵物業、繁殖業及寄養業之管理; 協調及鼓勵休耕或廢耕土地出租為流浪動物收容場所;執行動物保護法中之各委員會所做之決議; 動物食品安全、品質之監督及消費者相關權益之維護;動物保護政策、計畫及相關事項之宣導 … 等事項。以符合世界潮流之動物保護精神。提案人:蕭美琴、謝欣霓、蔡其昌、沈智慧、田秋堇 5 位連署人: 曹來旺、黃宗源、許榮淑、黃偉哲、陳銀河、王幸男、陳景峻、林淑芬、陳朝龍、彭添富、鄭運鵬、陳明真、李鎮楠、沈發惠、陳秀惠、陳瑩、杜文卿、林岱樺、藍美津、潘孟安、湯火聖、羅世雄、盧秀燕、孔文吉、徐中雄、紀國棟、邱鏡淳、林鴻池、林正二、羅明才、洪秀柱、蔡家福、李永萍、江義雄、 34 位
ericshliao wrote:從您指出的文字中,我...(恕刪) 算是災害所以消防機關就要管了嗎?那酒駕的人也易生陸上交通事故,也算是災害(這個還有災防法明文規定咧,但災防法所稱災害僅限於該法)所以消防機關也要去抓酒駕囉?別積非成是了!消防機關就是這樣可憐不做會被罵,做了又會積非成是那做還是不做?就如同赤子兄說的消防機關去執行不代表這是法定任務(這算是為民服務)何謂為民服務...這應該是指在有限的人力下權宜的可以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