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沒有太大必要買狗~ 待認養的狗狗已經太多太多了
只要仔細尋找外加緣份~一定可以認養到自己喜歡的狗狗
收容所裡也常常有品種犬 大部份繁殖場的狗媽媽都很可憐
大家可以考量自己的生活型態和空間認養適合自己的寵物
大家一直炮狗狗中途收認養費的事
我覺得比較讓人不齒的是自家的狗狗買來養一養後
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再養就PO網要人家認養然後收錢!
自己不能再養了還跟別人收錢 這比較沒道理吧
至於那些救了很多狗狗的中途 其實負擔都很重 卻又無法從此閉上眼睛不再救狗出來
一隻狗狗收兩三千元是補不了很多醫療缺口的~(我只是就我所知的狀況來說)
當然~我不否認有人利用人們同情心來賺錢, 但大家仔細觀察就會知道哪些是!
後來還有在寵物論壇看到的,
打電話過去成犬要8000~10000,
找繁殖場只要7000還是三個月的幼犬

不過最後我放棄養狗改成去朋友家玩狗~
另外附個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公開的認養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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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名 品種 □ 狗 □貓
﹙□Mix米克斯 □其他 ﹚
性 別 □公 □母 毛色/特徵
體 型 晶片號碼
結紮 □ 是 □ 否:協定於 年 月 日前結紮
◎倘若認養人在協會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讓狗狗(貓咪)完成絕育手術,協會將有權向認養人所取違約金五萬元整。(原文轉貼~故索取的錯別字不予訂正)
認養人簽名: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0.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1.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2.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3.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本人不得使認養動物遺失。
15.將認養動物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6.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二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7.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8.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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