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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寵物繁殖舍都不會消失?

對送養人而言~能夠偶而看到狗狗的近況照片就可以覺得很欣慰了

真的沒有太大必要買狗~ 待認養的狗狗已經太多太多了
只要仔細尋找外加緣份~一定可以認養到自己喜歡的狗狗
收容所裡也常常有品種犬 大部份繁殖場的狗媽媽都很可憐
大家可以考量自己的生活型態和空間認養適合自己的寵物
大家一直炮狗狗中途收認養費的事
我覺得比較讓人不齒的是自家的狗狗買來養一養後
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再養就PO網要人家認養然後收錢!
自己不能再養了還跟別人收錢 這比較沒道理吧

至於那些救了很多狗狗的中途 其實負擔都很重 卻又無法從此閉上眼睛不再救狗出來
一隻狗狗收兩三千元是補不了很多醫療缺口的~(我只是就我所知的狀況來說)
當然~我不否認有人利用人們同情心來賺錢, 但大家仔細觀察就會知道哪些是!

葛麗絲鍾 wrote:
對送養人而言~能夠偶...(恕刪)


真心不覺得醫療缺口應該由領養人來負擔,領養人該做的不就是很多人想考驗的"照顧好那隻狗/貓"嗎?至於非法販賣沒人提是因為根本沒提的必要,一看到馬上檢舉了。
葛麗絲鍾 wrote:
給大家看一下認養書的...(恕刪)


4,11跟14太超過
想養狗的人要的只是一支狗
不是要一個監護人

9, 10, 13也很勉強
基本上最好狗領了後
可以跟原本飼主完全不用再接觸才有意義

就像你交了一個男朋友
你會想要跟他前女友一直保持聯絡嗎?
很簡單的道理
我的遭遇就是在01上看到連繫的....

後來還有在寵物論壇看到的,

打電話過去成犬要8000~10000,

找繁殖場只要7000還是三個月的幼犬

不過最後我放棄養狗改成去朋友家玩狗~










另外附個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公開的認養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

動物名 品種 □ 狗 □貓
﹙□Mix米克斯 □其他      ﹚
性 別 □公 □母 毛色/特徵
體 型 晶片號碼
結紮 □ 是 □ 否:協定於 年 月 日前結紮
◎倘若認養人在協會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讓狗狗(貓咪)完成絕育手術,協會將有權向認養人所取違約金五萬元整。(原文轉貼~故索取的錯別字不予訂正)
認養人簽名: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0.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1.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2.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3.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本人不得使認養動物遺失。

15.將認養動物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6.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二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7.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8.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認養書寫歸這樣寫~其實送養人也不喜歡一直打擾認養人, 通常只有剛送養出去時關心一下, 畢竟狗狗剛到新環境會有適應的問題, 或者每隻狗狗個性不同, 送養人只是要讓認養人更快上手~其實送養出去的狗狗都是我們心頭的一塊肉, 讓狗狗離開流浪的生活擁有溫暖的家是我們最樂見的, 送養人最害怕的是狗狗再度走失~認養書裡面的條款只是這樣寫, 對有心的人來說一點問題都沒有~ 如果狗狗已經融合你的生活, 日後當然狗狗歸你所有, 送養人也無法在當中施力什麼, 不是嗎?

雅斯洛 wrote:
哀...真是語重心長...(恕刪)


因為永遠有購買的需求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葛麗絲鍾 wrote:
認養書寫歸這樣寫~其...(恕刪)


是阿, 寫歸這樣寫, 但是就是很明瞭的白紙黑字的合約書!

到時候狗有個什麼萬一, 你要不要賠償這個團體10萬? 自己都簽了名了, 對方就有那個籌碼對你採取法律訴訟.

有時候真的搞不懂這些動保人士到底想不想要讓這些流浪犬被領養出去?

三爽mobile01

葛麗絲鍾 wrote:
認養書寫歸這樣寫~其實送養人也不喜歡一直打擾認養人...(恕刪)


只能說世界不是這樣運轉的

妳們這樣只會畫地自限將自己做小了

最後淪為一整天在那喊口號罷了
認養契約一經簽訂,法律即承認其地位和效果,不是某些朋友所說僅是嚇人或考驗認養人或送養人不會認真執行和追究,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善良風俗,契約內容是什麼就是什麼,簽多少算多少

等上了法院就知道什麼叫作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finepupil wrote:
認養契約一經簽訂,法...(恕刪)


這種奴隸條款還真的有人接受歐,頗佩服。話說該協會的狗不用打晶片,打晶片都是領養人的事?那不就一天沒送出去一天都是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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