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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愛狗團體對於飼主飼養的疏失而造成寵物死亡者,也應該提出告發

*雪人* wrote:
我闡述中介意的是車主既然自認無任何責任歸屬,那留個聯絡方式或等下班後在回頭處理很困難嗎?

看是要爭論或求償都好過成為新聞題材不是嗎?


上次那隻在馬路上跑來跑去的狗被輾死,
影片PO上網說要人肉搜尋,結果也是沒找到.

現在有些人自己錯再先,就上Facebook 取暖,
還要人肉搜尋?

人肉搜尋是有盲點的,不是都找的到,
有時還人肉錯人.

說真的有些狗主真的是"俗辣",
自己放任狗亂跑,狗被壓死了是一副嘴臉.

萬一這隻狗是害機車摔車,就當作不知道,
還有沒打晶片的,就說那隻狗不是我養的.


syensou wrote:
所以以後有嬰兒爬到車底下,就可以不管別人說有人在車底,就直接開過去!
反正是他爸媽沒看好!
這樣剛好可以罰一下不愛管教自已小孩的爸媽(恕刪)


在法律之前,嬰兒是生命,狗是財產,二者無法相提並論.
我個人有個疑問,是我眼睛不好嗎
為什麼攝影機有拍到車子壓狗畫面
但是卻沒有拍到有人去跟車主講話的畫面
但是我仍然贊成罰狗主
今天大家都一定會同情弱者
不過法律是講求理、法、情的
所以狗主先錯在先才會造成後續發展
像我媽及我同事,都是因為騎機車撞到狗而受傷
還好今天車主是開車,真的是慶幸,不然佑是倒楣的住進醫院
那要向誰索賠?
狗主人養狗就要學會保護狗
不要所有的錯都推給別人
STAR=YGG wrote:
狗在民法算是私有財產...(恕刪)


肇事逃逸的被害人必須為"人".
請勿任意擴張狗權.
寵物請用動保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STAR=YGG wrote:
狗在民法算是私有財產...(恕刪)


邏輯有問題。

違規停車是車子停在那邊不動,其他用路人老早就看到有車子在那邊,如果這情況下還撞上去才是有問題,但就算賠償,法院也會說違規停車的人也要負責任。

但是現在情況是狗自動跑到馬路上,車主也不一定看得到吉娃娃,所以這樣跟妳所說的例子毫無相干。

你應該要假設說某人騎機車闖紅燈結果被大車撞了,兩邊人都沒事,但是機車毀了,大車的車頭也有損傷,在這情況下,大車是可以跟機車騎士求償的,因為他沒任何違規,違規的是騎士。

狗自己跑到馬路上,害車子撞上去,然後狗主人還要拖住對方時間,讓對方趕不上上班時間?這車主是倒楣透頂吧。
DACport, ATH-A900X Ltd, Philips X1, DT880/600, HD650, IE8, SCL5, SE420, GR07

扣西雄 wrote:
http://tw....(恕刪)


如果我帶兒子在公園玩,有一隻狗跑來咬我傷兒子
我不小心把狗打死了,請問我會被動保團體告嗎?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看起來動保法是兩邊都會罰喔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君子上達,小人下達。」

zonked wrote:
要不然你認為要怎樣?

要下車向狗屍體下跪懺悔,哭著說:「對不起,是我害死你了....」,
然後要請警察來做車禍現場的量測,
在聯絡葬儀社的人來蓋白布、來收屍?
頭七到七七要到死狗靈前上香致意?

我想請問...你頭殼裡面裝什麼東西?
(恕刪)


可憐喔!!!
狗是狗.人是人
你要把狗當人看是你的自由
但請別把人當狗看
不信你可以在大哥面前說你兒子像狗
看會發生何事
a-wen-papago wrote:
狗主的狗被撞的第一下,他有提醒駕駛,但駕駛還是繼續開,還講我趕著上班.(恕刪)



我很好奇原文的出處在哪??
是狗主跟記者講的??
那能信還真的奇怪了
我相信台灣應該沒有人會在旁邊有人提醒下還撞了一次之後在眾目睽睽之下再把狗再壓過去一次
誰那麼有種或者那麼白痴??
要嘛第一時間就直接壓死了
狗主為了讓自己懈責
當然會說出此種說法
如果都不求證就信
那也有點理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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