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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隻被長期虐打的米格魯.大量吐血命危.兇手毫無悔意

太狠了 好殘忍 我看到快哭了...
希望狗狗能好好的活著接下來的生活...
所以現在已經找到證據是那位管理員虐狗嗎???

是的話,趕快請相關單位處理

我也覺得這種太片面又什麼都沒有交代清楚的文章可能只是流於意氣與網路上的正義而已吧
通常事出都有因、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物極必反..
當然從後果來看會覺得下手的手段是不對而且很不好
但是我們大家都不是當事人或鄰居等,是看不到怎麼做才是最適當的
t8f wrote:
我也覺得這種太片面又...(恕刪)


所以台灣現在才會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windskyer wrote:
所以台灣現在才會是人...(恕刪)


台灣本來就是人治了
而且還是長久以來的事實
這些自翔為理性的傢伙
請你憑著良心想想

流浪狗貓如此生活 他能夠自己選擇嗎?
他只能毫無選擇地默默承受

相對的
人不管如何被欺負虐待 有這個社會的救助機制可以幫助他
人可以保護自己 可以選擇
狗貓能夠保護自己嗎? 有得選擇嗎?
所以
保護流浪貓狗本來就比保護流浪漢無家可歸者重要
這是一個國家文明與否 人民對生命權尊重的基本態度

欺負比自己弱小的生物
可惡的程度當然比欺負人還來得嚴重
那種人類至上 法律只保護人不保護動物的觀念
你們一直在那邊叨念 什麼殺小強吃豬肉等問題
只顯得你很無知又自大
尊重生命 跟吃什麼肉無關
而是你是否尊重、敬畏生命
物競天擇本來就有其殘忍的成分在

但是毫無緣由的虐待、暴力與殘殺被輕放過、或者與吃食文化相提並論
大自然的反撲就是像你們這種人的觀念造成的

ump45 wrote:
保護流浪貓狗本來就比保護流浪漢無家可歸者重要
這是一個國家文明與否 人民對生命權尊重的基本態度


這就不能苟同了

既然要尊重生命權,那就沒有誰比誰重要

你還可以拿流浪貓狗來跟流浪漢比

就是要尊重生命權,所以才要依照法條及證據來處理

把管理原虐待狗的證據找一找

直接找相關單位處理

法條不足的,可以發揮大家的力量去改變(例如董氏基金會

不要只會說台灣是人治的


好在
大部份的01朋友,,,並不像
貴大德一般,,,一付""事不關已""的樣子

我還是必需重覆

加害者,,,今天有可能對一隻狗做這樣的事
明天,,,,就有能對人

有可能是您的親友 孩童 婦女 老人


我們要做的是
牽制,,,
並且,,,嚇阻,,

讓加害者知道,,,,不要以為,,,,可以為所欲為,,,,




經過七個多月協會的奔走
還有網友的大力轉貼和寄信給防疫所施壓

正義來了
2010年04月19日

今日協會接獲高雄市動檢所來電表示,老米受虐一案已經偵結~

高雄市動物檢驗所致電協會表示,長期對老米施暴的工廠管理員已經被開罰拘役3個月得易科罰金約9萬元台幣。
整起事件總算落幕,老米也沉冤得雪~
http://163.32.92.18/cgi-bin/topic.cgi?forum=2&topic=6315&start=60&show=30
rossipan wrote:
明明虐狗就不是該單位,現在怎麼大家同仇敵愾的解讀成是該單位監督不周?
變成整個單位要來承單那虐狗當事人行為的果?

當然我沒有要指責任何人的意思
只是覺得如果這種事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到底該如何處理?

假設我親人虐狗好了,結果他個人的行為(成年人),變成是我們這群親人的教養不好,整個家族都有問題?
然後群眾不斷的批評指責我們 (我們壓根也沒想到他要虐狗,也無法管控他私人的行為)

其實你們的指責也不是沒有道理,只是說不出的怪…

家中一個人犯法,但社會的觀感變成全家都是罪犯的那種感覺!
沒錯,遇到這種家人,也只能算自己

小弟可以斗膽的請教一下,您進這棟樓的目的是....?
您應該也知道多數01的鄉民,說比作來得多,真的會去抗議的又能有幾個?(真的影響的到工廠?)
沒錯,法律上狗是物打狗是毀損,§188的僱傭人責任在此也不適用,打狗確實也不是執行業務而只是個人行為
這樣的邏輯下,工廠很衰=.=
但小弟整棟爬完眾網友的意思或許也只是想藉push工廠老闆讓管理員沒頭路。
(您換個邏輯想或許也能了解這意思)
這就跟您舉的例不一樣囉(同您舉的例如下)
今天,我成年去虐狗(打隔壁老王的黃金狗到爆眼)
我推說因為牠追我,所以不道歉也拒賠,
老王說我老爹沒教好我-->我想我爹會道歉(當然可能您家庭比較美式,所以您老爹會回老王"干我個X事")
老王會要我老爹賠他-->我想我老爹會賠(我老爹也壓根沒想他兒子吃飽會撐到去打鄰居的狗)
更休論哪個犯案者的家屬很正大光明的面對鏡頭說"某某某是我兒子/女兒耶"
--------------------------------我是分隔線---------------------------------------
您一定知道狗是物,同樣是物您把此物換成其他的物,比如說車(砸車)
您的邏輯還會是以上原本的想法嗎?
法律的原形還包函"應報"心理,您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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