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寵物真的要負責任!!要關心要愛心還要有公德心!!屎尿要清理乾淨.身體要清洗乾淨.當然寵物的叫聲一定要控制!!不能讓他有各自由的空間就不要養牠.寵物狂吠.吵的不是自己.卻是鄰舍啊!三思!!放任不是愛牠.適度的關心才是真的愛牠!!
kourin wrote:報警就對了,記得自己要蒐證,拿錄音筆或是數位相機來錄我之前在外面租房子,樓下一個鄰居少年養了一隻米格魯,整天叫反應很多次(貼紙條、管理員、房東、少年的媽媽)都沒用,某次狗又在叫我女友就氣到衝下樓去敲門理論跟那少年吵了起來,少年不爽衝過來要打人,被我檔住看這樣沒辦法,我們只好報警,請警察來解決過幾天之後米格魯就不見了,又回到安靜的生活...(恕刪) 那是遇到好鄰居.....遇到壞鄰居.....米格魯是不會不見的...........
1。44。艾姆札特 wrote:註記:他們要怎麼養狗我無權干涉.我只針對狗亂叫.製造噪音這件事 (有時候半夜了也都還是狂叫)...(恕刪) 動保法上面沒規範飼主飼養寵物噪音。寧靜問題可能立法諸公都把寵物當啞吧飼養寵物。不盡責的飼主說多愛護寵物。都是騙人的另外。樓主鄰居狗狗整天叫不停。還會吹狗鑼都飼養狗狗。所以更清楚如何處理狗狗的問題怎會反而 實在不方便跟他們講 ????還沒提出意見。怎又事先預測會傷和氣? 預設立場動保法。第 7 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 32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五、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社會秩序法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