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很簡單.並不是要那位女孩子受處罰.
而是要讓那些想虐待貓狗的人在想要去做弄那些貓狗的時候.請想清楚.
這位女孩子就是她們的借鏡.也就是後果.
很多人都說.這女孩子他有後悔啦.為何還要這樣子?
其實他是不是真的後悔.倒是有幾點可以看出來.
第一.如果說這段影片他是在一年前就拍好了.那我想問的是.為何他一年之後還會想PO他出來?
是因為帥氣?因為酷?還是為了給人家看一下他是多麼的"愛"這隻狗??
第二.如果要誠心道歉..怎麼不會想說來這邊自己親自發個文章?還要請朋友?請親人?來代PO?
網路留言是最不會拋頭露面的.連這點都不想做.我也搞不懂.這位女生是不是真的在後悔..
第三.從事件發生到現在..這位女生唯一做的.就是把無名關閉.然後叫人來跟PO文的版主說話..
他自己都沒出現過..別忘記了.你已經到了20歲啦..還是你還想說自己是個10幾歲出頭的小孩子?
事情做完.有人會擦屁股?
同樣的..再這邊一直說那是網路私審的..
你如果這麼討厭這種網路公開化的話.建議到集權國家是最好的..
虐狗的人.敢把影片貼到網路上.難道會這麼怕被人討論麼?
當那位女孩子在PO那段影片的時候.他自己有想過這會被人家討論?甚至會被人家追查麼?
還是你又想說.因為那位女孩子年紀小.所以很多事都不懂?
年紀小不能被當作原諒的理由.至於該怎樣子才叫說他已經接受教訓..
對不起..這邊的人都沒資格說.牠接受的教訓應該夠了..
因為最有資格說話的.是那隻被人養大.卻無緣無故被人家這樣玩大風吹的狗.
可惜的是他無法說話.所以變成..有人來替小狗說..這樣子已經夠了..教訓已經夠了..是不是??
只可惜那位說對四煮的繼澳遜已經夠的人.你沒有感受到那隻狗當時的感覺.
而且事情在發生一年後(在其他版投訴人當時說的)這位女孩子還能高興的把這段影片貼出來.
這表示他從做出這些事情.到PO出這段影片的期間..她還是認為這樣很好玩.
否則早就刪除影片.哪會PO出來呢?
如果你是那隻狗..不知道你是否覺得..這樣教訓已經夠了..不需要在追查下去..
然後讓其他會有虐待貓狗的人認為..以後只要被抓包..出來到個歉..那麼.就沒事了....
pman915 wrote:
妳自己在第1頁及標題就寫到由動物防疫所接手
主管機關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不是嗎?為什麼不能虛心接受別人指正?
台灣的警察就是有太多擴大解釋的"偽正義人士"扣帽子
一堆處於協助的業務
搞得像是主政機關
所以才不務正業
一大堆做不完的事
然後再來任憑大眾指責治安敗壞!!
妳懂嗎!!!
這干我家發生什麼狀況要找誰什麼關係?
什麼談大道理?
什麼到別的地方發揮什麼關係????
發生什麼事不知道要找誰的人是妳吧......
不要積非成是啊!!老大!!!!
我無聊?
這樣是誰無聊?
請妳客氣一點!!!
警察法第9條 法條連結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波麗士大人有很多辛苦工作的內容以及職務這是許多人都了解的, 也有許多人不了解~
與"動物防疫所"詢問過,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這部份若我沒有認定錯誤應該是要找網路警察~
例如: 氦氣事件, 若網路警察認真的協助查詢, 一定能夠找到許多線索, 傳喚到當事者!!
因為政府單位將事情劃份的很清楚, 但很多事情不是只有一個單位就可以解決,
就像是目前我們所討論的事情~
唉, 這討論下去真的說不完~
我希望可以盡快的將這件事情做個結束, 謝謝pman915的指教~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除了"恐嚇的構成要「心生畏懼」"~後面還有但書~~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在恐嚇範圍內....
敗託一下~真的要告人~先把法令好好的查一下...如果您真的問過律師了~那....小弟的建議是...換個律師吧...
舉例...
你在怎樣怎樣怎樣~~我就給你好看!!<==這是恐嚇~~雖然沒指出怎樣好看~但足以讓人心生畏懼了~
你在怎樣怎樣怎樣~~我就去告你!!<==這不算恐嚇~~為啥不算呢?因為法律本來就是用來恐嚇人的= =
殺了人~有可能被判死刑~也就是恐嚇你~如果你殺了人~我就殺了你~= =~(應該說~法律就會殺了你~)嚇死我了~我要去告法律恐嚇我...
謝謝你的提醒~
我會多方了解, 應該以什麼樣的法令提出訴訟~
我對於法律確實不是專業的人, 恐嚇的成立條件以及實際上是否可以達成訴訟的結果,
還要再多討論~
我會詢問"恐嚇"是否能成立, 或是"誨謗", 因為說我公然侮辱....
等有找到法條以及類似的案例, 會再分享
鴨唬雞摸爛到爆 wrote:
小弟並沒有要修理妳,是要阻止妳修理事主....
狗的權益妳維護到了,但事主的權益有人關心嗎?
舉個例吧:路上看到媽媽打小孩,打很大好像在出氣,所以報警把媽媽給辦了,請問這維護到誰的權益了?
引來鄉民把事主教訓成這樣,也該停止了吧!「比例原則」白話就是見好就收!教訓事主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接下來妳打算要....製造三輸的局面嗎?
所以我引用法條告訴妳行為不妥當,而且可能涉及刑責,這樣算恐嚇?....
恐嚇的構成要「心生畏懼」,請問妳在畏懼什麼?妳不是行得正坐得正,況且鄉民超挺妳的不是嗎?
那以下這些算恐嚇嗎?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歸納成二點: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
妳不愛聽以後小弟不發言便是,那接下來等地檢署傳訊嘍....
三輸?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教訓什麼人? 若事主被罰款或是其他的罰則, 我也沒有贏什麼

你的世界只有贏輸而己嗎?
我又不是法官, 把認為我認為有虐狗的人相關資料提供給動物檢疫所
依據我個人的猜測, 這位小女生, 會被以公文或是動檢員提出書面的文件的告知其行為,
被罰的金額也不會很高~
但他的行為要如何更正, 並不是新聞報導後, 或是經由別人代PO幾句文字可以看得出來的!!
有的小狗光是不小心從樓梯上跌下來都會腦震盪了, 更何況是被這樣對待!!
希望事主可以反省~
至於刑法第169條, 我也會跟律師討論的, 謝謝你的提供
說實在的我覺得提出訴訟也很麻煩, 甚至上班要請假還要花費許多的精神!!
但是, 若可以達到給其他人一個借鏡, 也就覺得值得!!
Monica220 wrote:
波麗士大人有很多辛苦工作的內容以及職務這是許多人都了解的, 也有許多人不了解~
與"動物防疫所"詢問過,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這部份若我沒有認定錯誤應該是要找網路警察~
例如: 氦氣事件, 若網路警察認真的協助查詢, 一定能夠找到許多線索, 傳喚到當事者!!...(恕刪)
中午好~
小弟幫忙補充應該不算恐嚇吧~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 技術上應無困難
誰來做? --->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或檢、調等司法機關
為何做? ---> 影片內容涉及犯罪等(例如:校園霸凌)
那裝袋甩狗、氦氣事件等要不要找警察? ---> Monica220 請自填吧!
可是動物防疫所說.... ---> Monica220 請自填吧!
警察權限最寬鬆的範圍,訂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興趣的可以自行翻閱....

免責聲明:
以上言論為玩笑話,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