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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不錯卻心狠手辣...把狗裝進塑膠袋裡玩360度大風車...2009/06/25 update

很多人不知道為何板主要這樣問那位女孩子

其實這很簡單.並不是要那位女孩子受處罰.

而是要讓那些想虐待貓狗的人在想要去做弄那些貓狗的時候.請想清楚.

這位女孩子就是她們的借鏡.也就是後果.

很多人都說.這女孩子他有後悔啦.為何還要這樣子?

其實他是不是真的後悔.倒是有幾點可以看出來.

第一.如果說這段影片他是在一年前就拍好了.那我想問的是.為何他一年之後還會想PO他出來?

是因為帥氣?因為酷?還是為了給人家看一下他是多麼的"愛"這隻狗??

第二.如果要誠心道歉..怎麼不會想說來這邊自己親自發個文章?還要請朋友?請親人?來代PO?

網路留言是最不會拋頭露面的.連這點都不想做.我也搞不懂.這位女生是不是真的在後悔..

第三.從事件發生到現在..這位女生唯一做的.就是把無名關閉.然後叫人來跟PO文的版主說話..

他自己都沒出現過..別忘記了.你已經到了20歲啦..還是你還想說自己是個10幾歲出頭的小孩子?

事情做完.有人會擦屁股?

同樣的..再這邊一直說那是網路私審的..

你如果這麼討厭這種網路公開化的話.建議到集權國家是最好的..

虐狗的人.敢把影片貼到網路上.難道會這麼怕被人討論麼?

當那位女孩子在PO那段影片的時候.他自己有想過這會被人家討論?甚至會被人家追查麼?

還是你又想說.因為那位女孩子年紀小.所以很多事都不懂?

年紀小不能被當作原諒的理由.至於該怎樣子才叫說他已經接受教訓..

對不起..這邊的人都沒資格說.牠接受的教訓應該夠了..

因為最有資格說話的.是那隻被人養大.卻無緣無故被人家這樣玩大風吹的狗.

可惜的是他無法說話.所以變成..有人來替小狗說..這樣子已經夠了..教訓已經夠了..是不是??

只可惜那位說對四煮的繼澳遜已經夠的人.你沒有感受到那隻狗當時的感覺.

而且事情在發生一年後(在其他版投訴人當時說的)這位女孩子還能高興的把這段影片貼出來.

這表示他從做出這些事情.到PO出這段影片的期間..她還是認為這樣很好玩.

否則早就刪除影片.哪會PO出來呢?

如果你是那隻狗..不知道你是否覺得..這樣教訓已經夠了..不需要在追查下去..

然後讓其他會有虐待貓狗的人認為..以後只要被抓包..出來到個歉..那麼.就沒事了....

我只是覺得不管是哪方面的

都真是很無聊的人

這篇文章竟然能夠蓋到54樓

無聊沒事做的人還真多
chang578 wrote:
我只是覺得不管是哪方...(恕刪)


也許您覺得無聊

但我認為尊重生命比CPU能超頻多少 汽車配備要多豪華 手機功能有多強 等等來得重要多了
虐待動物就是不對..只因為牠們是動物就可以虐待嗎..你怎麼不去叫別人虐待你看看..可恥...

pman915 wrote:
妳自己在第1頁及標題就寫到由動物防疫所接手
主管機關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不是嗎?為什麼不能虛心接受別人指正?

台灣的警察就是有太多擴大解釋的"偽正義人士"扣帽子
一堆處於協助的業務
搞得像是主政機關
所以才不務正業
一大堆做不完的事
然後再來任憑大眾指責治安敗壞!!
妳懂嗎!!!
這干我家發生什麼狀況要找誰什麼關係?
什麼談大道理?
什麼到別的地方發揮什麼關係????
發生什麼事不知道要找誰的人是妳吧......
不要積非成是啊!!老大!!!!

我無聊?
這樣是誰無聊?
請妳客氣一點!!!

警察法第9條 法條連結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波麗士大人有很多辛苦工作的內容以及職務這是許多人都了解的, 也有許多人不了解~
與"動物防疫所"詢問過,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這部份若我沒有認定錯誤應該是要找網路警察~

例如: 氦氣事件, 若網路警察認真的協助查詢, 一定能夠找到許多線索, 傳喚到當事者!!

因為政府單位將事情劃份的很清楚, 但很多事情不是只有一個單位就可以解決,
就像是目前我們所討論的事情~
唉, 這討論下去真的說不完~

我希望可以盡快的將這件事情做個結束, 謝謝pman915的指教~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除了"恐嚇的構成要「心生畏懼」"~後面還有但書~~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在恐嚇範圍內....

敗託一下~真的要告人~先把法令好好的查一下...如果您真的問過律師了~那....小弟的建議是...換個律師吧...

舉例...
你在怎樣怎樣怎樣~~我就給你好看!!<==這是恐嚇~~雖然沒指出怎樣好看~但足以讓人心生畏懼了~
你在怎樣怎樣怎樣~~我就去告你!!<==這不算恐嚇~~為啥不算呢?因為法律本來就是用來恐嚇人的= =
殺了人~有可能被判死刑~也就是恐嚇你~如果你殺了人~我就殺了你~= =~(應該說~法律就會殺了你~)嚇死我了~我要去告法律恐嚇我...


謝謝你的提醒~
我會多方了解, 應該以什麼樣的法令提出訴訟~
我對於法律確實不是專業的人, 恐嚇的成立條件以及實際上是否可以達成訴訟的結果,
還要再多討論~

我會詢問"恐嚇"是否能成立, 或是"誨謗", 因為說我公然侮辱....
等有找到法條以及類似的案例, 會再分享

鴨唬雞摸爛到爆 wrote:
小弟並沒有要修理妳,是要阻止妳修理事主....

狗的權益妳維護到了,但事主的權益有人關心嗎?

舉個例吧:路上看到媽媽打小孩,打很大好像在出氣,所以報警把媽媽給辦了,請問這維護到誰的權益了?

引來鄉民把事主教訓成這樣,也該停止了吧!「比例原則」白話就是見好就收!教訓事主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接下來妳打算要....製造三輸的局面嗎?

所以我引用法條告訴妳行為不妥當,而且可能涉及刑責,這樣算恐嚇?....
恐嚇的構成要「心生畏懼」,請問妳在畏懼什麼?妳不是行得正坐得正,況且鄉民超挺妳的不是嗎?

那以下這些算恐嚇嗎?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歸納成二點: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

妳不愛聽以後小弟不發言便是,那接下來等地檢署傳訊嘍....


三輸?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教訓什麼人? 若事主被罰款或是其他的罰則, 我也沒有贏什麼
你的世界只有贏輸而己嗎?

我又不是法官, 把認為我認為有虐狗的人相關資料提供給動物檢疫所
依據我個人的猜測, 這位小女生, 會被以公文或是動檢員提出書面的文件的告知其行為,
被罰的金額也不會很高~

但他的行為要如何更正, 並不是新聞報導後, 或是經由別人代PO幾句文字可以看得出來的!!
有的小狗光是不小心從樓梯上跌下來都會腦震盪了, 更何況是被這樣對待!!

希望事主可以反省~

至於刑法第169條, 我也會跟律師討論的, 謝謝你的提供

說實在的我覺得提出訴訟也很麻煩, 甚至上班要請假還要花費許多的精神!!
但是, 若可以達到給其他人一個借鏡, 也就覺得值得!!
這篇不知道還要多久才能夠

鎖定版面

無聊的人實在太多了

看那些發文的人的帳號就知道了
你自己說無聊....還一直回覆蓋大樓.....
這樣的人最可悲....自以為是...大家都看的出來你才是最無聊的人
不喜歡看就滾啊!還一直回...真可笑!!
Monica220 wrote:
波麗士大人有很多辛苦工作的內容以及職務這是許多人都了解的, 也有許多人不了解~
與"動物防疫所"詢問過,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這部份若我沒有認定錯誤應該是要找網路警察~
例如: 氦氣事件, 若網路警察認真的協助查詢, 一定能夠找到許多線索, 傳喚到當事者!!...(恕刪)


中午好~
小弟幫忙補充應該不算恐嚇吧~
若有影片帳號也可以經由上傳檔案的IP位置找到ISP再找到申請人 ---> 技術上應無困難
誰來做? --->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或檢、調等司法機關
為何做? ---> 影片內容涉及犯罪等(例如:校園霸凌)
那裝袋甩狗、氦氣事件等要不要找警察? ---> Monica220 請自填吧!
可是動物防疫所說.... ---> Monica220 請自填吧!

警察權限最寬鬆的範圍,訂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興趣的可以自行翻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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