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yn wrote:大大說得有道理!殺人都無罪或輕判關個五,八年就出來了對狗貓下毒..棄養算什麼(恕刪) 殺人被判無罪或輕判媒體才會特別報導你知道每年多少殺人案件嗎每件都無罪?或輕判?如果你認為都無罪或輕判的話歡迎你以身試法整治那些虐待動物的人吧
按照有的人思維看到路上有人其討甚至小孩乞討,不可以施捨,因為有愛心應該帶回家更有一些,看不慣就應該殺掉、毒死、吃掉難怪會有人看到遊民會想噴水,或去拍遊民PO網的人別人餵不餵流浪動物,我無所謂,我這社區也有愛心媽媽之類的,至少我這社區大部分人都不會排斥只會提醒餵食的,請它們可以抓的就抓去節育,不要用垃圾袋或廚餘之類的餵食,最好用飼料跟鐵碗餵食如果有攻擊性、危害的,也會請相關單位來抓捕覺得殺掉、毒死、吃掉很好玩的今天覺得殺動物好玩,改天就可能殺人
虐待動物公訴喔打人還告訴乃論而已有些東西正反兩面現在一堆人很有愛心在路上餵養貓貓狗狗就是不帶回家導致附近環境髒亂動物排泄物一堆又髒又臭還帶來跳蚤,加上食物腐敗的惡臭蚊蟲有愛心的人餵完了拍拍屁股就走了剩下的爛攤子留給附近居民?人都會不爽會覺得剛好而已
royle67 wrote:1 農夫不會為農作物毒狗 因為狗不是麻雀不是山豬 不會來吃 苗一種下去...被狗去滾一圈...就完了....你確定農夫不毒狗???你應該勸勸農夫...好好的把自己的地圍起來..別讓動物跑進去..
algerno2 wrote:打人誰說告訴乃論罪的???你可以在警察前面打人看看....過失傷害才是告訴乃論罪....不是打人是告訴乃論罪 警察會用社維法送辦除非對方執行公務不然也是告訴乃論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樓主不是都說了,愛心媽媽有幫那些狗做TNR(絕育手術後原地放回),那就不會因為未絕育而繼續生一堆流浪狗了呀~再去毒殺其實有點狠,我騎機車有時經過流浪狗多的地方也會莫名被追,但我會立刻停車下來衝過去,野狗反而被嚇到因為沒想到會這樣~現在台灣都不能再捕捉流浪狗安樂死,所以其實有好有壞,有一陣子我看我住的地方附近流浪狗數量有銳減,但一陣子以後感覺數量又慢慢增加了,貓狗的發情期一年好像是兩次,所以其實繁殖得很快,加上為了野外生存,基因上都長得很快,沒兩三個月看起來就長大很多.....
每次看到這種言論的人我都覺得十分贊成啊!,請你先示範一下。從你全家到家族開始減少對地球的負擔和破壞吧^^guies wrote:guies 2020-11-01 13:49 13樓其實…全地球應該沒有任何一種生物比人類對地球造成生態破壞更嚴重的吧。貓狗再增加十倍數量對環境其實也還好,人類再增加一倍數量地球就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