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心總會遇到沒有要求那麼多的緣分.
我自己也送養過,
工作的隔壁店家被野貓生了兩隻小貓,
沒聽到小貓的聲音以為死掉了,
用誘捕籠抓了母貓放到旁邊的公園,
才發現小貓還在他們店裡...
隔壁店家跟我熟,知道我愛貓,
小貓拿去放一定掛掉,
只好硬著頭皮買貓奶粉來餵,
每次餵還順便搓大小便,
一路養到兩三個月,
好不容易能吃飼料要找送養的對象,
不找不知道~
網路上答應的不是約了來不了,
就是開的條件明明不符合,
但是來的時候都說謊...
說不要情侶,結果有同居人,
說不能養其他小寵物,結果有養寵物鼠....
結果最後我也懶得送,
一路養到現在跟原本家裡的兩隻貓一起養下去.....
希望領養的人能了解,
你現在看到的不方便都是建立在多數人的謊言跟不負責任上!!
更有甚者還有惡意虐待等....
身分證資料自然重要,
在留存的資料上寫上準確的使用名目,
在資料共享的時代,
學會保護自己,比一句抱怨來的有用的多!!
真的不願意,
多接觸領養跟救助動物的活動,
機會從來沒少過,
只是意願的高低而已....
如果什麼都不願意的話,
那就不要執著養寵物,
先把自己跟家人照顧好吧....
chaos_jan wrote:
有空去看一下動保法,你就會知道就是這麼要求
這是現行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資料來源是政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絕對不可能法條有錯。
我整個法條搜尋完畢,
「動保法內沒有任何一條要求認養人必須留下所有個人資料含身份證等雙證件影本」。
若您看到有,方便點出是哪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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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各地方政府自訂的地方法規,如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的規則:
https://www.tcapo.gov.taipei/cp.aspx?n=540601EBB8FD4066
最多也只有要求「攜帶」戶籍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填具申請書。
認養須知
一、申請人:年滿20歲且無棄養紀錄之民眾,並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未滿20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
二、申請步驟:
(一)申請人應攜具有戶籍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填具申請書。
(二)承辦人員應就認養人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親自實地勘察。
(三)待認養動物條件:於本處留置已逾7日尚無飼主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且經本處健康行為評估適於認養者。
(四)認養犬隻時,認養人需自備牽繩,並依交通工具及犬隻大小自備運輸籠,認養貓咪時,認養人需自備硬式側開運輸籠使得辦理認養手續。
提醒:狗狗未使用運輸籠並站立於機車上是危險的。
(五)符合認養人資格者,得由管理人員協助,由可認養犬隻中,自行挑選合意犬隻。
(六)繳交相關規費:1.平日周二至周五認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含頸牌)200元。(於六日認養VIP優惠狂犬病全免,另3年內可回動物之家施打犬8合一或貓5合一疫苗,絕育卷發放)。
2.寵物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手續費為0元。
(七)未實施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之動物,應於完成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得完成認養。唯8週齡以下幼犬幼貓暫免施打狂犬病疫苗。
(八)認養之犬貓隻自領出日起1個月內,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可將該動物交還本所辦理必要之手續,填寫「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該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認養時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3-1條,不得於公立收容所認養犬貓及進行晶片登記手續,不擬續養者須進行1小時講授及2小時動物保護實作課程。
(九)若超過一個月期限視同棄養,則依飼主戶籍地辦理棄養事宜。若於臺北市完成不擬續養手續,需繳交必要之費用(依臺北市動物之家收費標準收費)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3-1條,不得於公立收容所認養犬貓及進行晶片登記手續,不擬續養者須進行1小時講授及2小時動物保護實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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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以我個人來看,北市動保處的規則要求剛剛好,是我大概能接受的範圍。
再超過,例如還要認養人身份證影本,甚至還要被規定飼料、被查勤等事由,那我寧可不領養這個單位或人的寵物。
用領養代替購買是一種愛心,
並不是被拿來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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