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bura wrote:
謝謝分享~(4)犬...(恕刪)
【寵物法律問題】那一種狗,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台灣法律網】
【問題】
那一種狗,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
【解析】
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2項)。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3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農委會於民國本(89)年10月19日公告:『自民國90年6月1日起,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制定此一公告之立法精神,係以確保公共安全,維繫人與動物和平相處為目的。23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包括比特鬥牛犬、紐波利頓、獒犬、秋田等種類,有些大型犬甚至可重達70公斤。雖然部分大型犬隻性情溫和,與陌生人和平相處,惟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時,難免會有些人因其體積龐大而心生恐懼,因而發生不可預期的危險,故制定此一公告誠屬必要。因此自明年六月起,若民眾欲帶家中的大型犬隻或曾經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需以不妨害呼吸但能有效避免攻擊人之口罩防護之,並以頸鏈牽引,否則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以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之罰鍰,飼主拒不改善者,甚至可將寵物沒入。農委會為考量現行飼主之飼養與漸進管理犬隻行為之改變,故釐定本公告正式實施時期為90年6月1日,此一過渡期間農委會將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工作,逐漸讓飼主適應大型犬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為考量一般都會地區飼養大型犬隻主人並無適當之活動空間供其寵物活動,農委會將擇期邀請各縣市公園管理單位,對於該管轄地區開放適當之活動空間,定點定時供民眾帶家中之大型犬隻能在完全無束縛的狀況下自由嬉戲。」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第29條第4款定有明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告所揭示,是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前開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一)。從而,本案中的狗,苟為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其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反之,本案中的狗,苟非23公斤以上,亦非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則其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僅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即足。至於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97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前之原條文:「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中所規定「…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業經刪除,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