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bby9961 wrote:
前天我在公司不幸被...(恕刪)
一句話 告他
這不用請律師還穩贏
CoolerColor wrote:
我提告過,用過失傷害去告的
動保法低於刑法,所以你只能擇一去告(寫信給動保處的結果)
當初我手腳被咬了5個地方受傷,比你照片嚴重多了只有要3千多的賠償(醫藥費+一天請假)
對方只願意付醫藥費,並表示除非是醫生有開需要在家休養的證明才願意賠
當場我就怒了,直接去警局提告
後來到偵查隊做第二次筆錄
約一兩個月就去法院開第一次偵查庭,對方態度依然很硬
第二次去法院就是開庭,會先要你去調解委員會來談調解(我當時直接拒絕)
正式開庭的時候對方被法官念了很久才當庭鞠躬道歉+願意賠償(當時對方只願意賠6千)
因為對方沒綁牽繩在公園溜狗
後來我要對方直接捐款1萬8給動保團體+做6天的志工才願意當庭和解
最後對方一直喊沒錢(已退休男子,兒女穿著時尚),只願意賠1萬2+當6天志工,最後懶的在跟他僵持下去,因為不想再跑法院了,真的有夠麻煩,所以就想算了
結論就是: 人就是犯賤,當時只跟他要3千多不給,一定要跑法院才願意乖乖付錢
這還是我懶的再跑法院(民事求償)
否則沒這麼簡單放過他
備註: 一般這種到最後沒和解的過失傷害(小傷),大都是3~6個月的拘役,可易科罰金,也就是3~6萬,這不包括之後求償的部分。
如果當初我告到底,沒有當庭和解的話,刑事的部分就如同上面提到的,後續民事就看你能列舉出多少條有單據的損失+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