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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動保法對虐待動物永遠只有一年以下的徒刑?

歸根究底就是十幾年下來,和平年代越來越多人被貓狗保的文宣裡面的不能死這種看起來很美好的遠景所誘惑,導致刻意忽視了生命終究會死尤有甚者更是越來越多用死亡與受傷害的恐懼來推銷自己的團體.

虐待動物是不好的行為並且違法,但是也僅此而已,對於人類而言主要是精神上的傷害,但是餵養放養棄養等行為的流氓飼主則不光是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更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這些人才真的是泯滅人性.
說真的~
刑法管的是人跟人
法律本就是管束人與人之間
不是保育類 有滅種之餘
還以法律束約 這法治社會也太難生存了

動物很遺憾的就 只是個人財產 如有飼主算是民事財損

虐待動物處罰 還是只能道德下去制約了!
有可能
打人跟打狗是不同評價的個體,
而且也很難主張其他事由來減輕刑責。
每個人觀念不同,有些人把貓狗當寶,

有些人覺的那只是畜生,跟用來食用的豬牛沒有什麼兩樣,

不然你覺的是要判多重?
小弟有個疑問, 純粹討論看看,

因為人類要吃牛/豬/羊, 所以會養牛豬羊來供人類食用,

那愛吃狗肉/兔肉的人, 是否有人專門養狗/兔, 然後賣給餐廳,

不知這樣有違反任何法律嗎?

基本上飼養寵物就是一種虐待行為
剝奪動物的自由來滿足人類自己的私慾
自以為把寵物打扮的漂漂亮亮的,給他東西吃,給他地方住就是照顧,但牠失去了自由.
如果你被人限制,叫你吃啥就吃啥,叫你往東就往東,叫你穿啥就穿啥,只被限制在固定空間活動,你能接受嗎?
更不要說人類的文明化擴大造成動物的生活圈降低而讓動物失去生活環境而減少甚至滅種.
人類根本沒資格把任何一種動物抓來剝奪自由當作遊戲嗜好來玩耍.
如果支持不應該虐待動物,那更該支持人類不準有飼養任何寵物之行為!
如果樓主做得到,再來指責別人虐待動物吧.

這篇文章應該討論的是 虐殺或虐待動物的行為

而不是在哪討論哪些沒營養又已經多次討論過的事

永遠都會有人跳進來 講一些不相關的來模糊原文

arvinke wrote:
贊成提高刑罰!但是在...(恕刪)






你說把貓狗關在籠子該罰,為什麼只針對貓狗呢? 照你的邏輯,養蛇、養鱷魚,甚至動物園都要罰了,不是嗎??

你說貓狗的腳蹼適合奔馳在山林原野,把他們弄到都市水泥路上,算不算虐待動物?

這個問題不只可以用我回覆你第一個疑問的邏輯來反問你,另外還可以提醒你,照這種都市化及開發山林的速度,我們不把他們弄到都市水泥路,他們也沒多少山林路可以走。


第三,你說狗的天性是成群打獵,把他關在屋子裡餵飼料,剝奪他生存的能力,算不算虐待動物?

你都說餵飼料了,又說剝奪牠生存的權利,還真是前後矛盾。再來,狗有很多種狗,獵犬只是一小部分,不是每種狗天性都是成群打獵,所以這跟虐待動物還真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你第四跟第六應該是敘述一樣的事情了,我就一併回覆吧,母狗結紮是去除卵巢及子宮,使其不散發雌性激素吸引公狗有交配慾望。
公狗結紮是割除睪丸及陰囊(沒記錯應該是,沒養過公狗),使其無法順利製造精子,進而達成生育。

所以,應該說是剝奪生育的權利,而不是交配的權利,但結紮可以解決很多無故棄養、或貓狗老年疾病等很多問題,嚴格來說結紮不管對人、對貓狗來說,好處絕對多過壞處。

若你真要說結紮是虐待,那車禍昏迷,醫生為保全性命,直接進行截肢手術,不都剝奪了病患某部分的權利? 換成人類,就不該罰?
況且就某種程度來說,昏迷的人跟貓狗有何差異? 一樣無法表達自己,人其他人類宰割。


你所回覆的,我覺得割除聲帶真的算是一種虐待動物,因為胡亂吠叫這種行為是可以被制止,也是可以教的,割除聲帶完全是飼主只想享受飼養寵物的快樂,而不進到教養寵物的責任。(順帶一提,這種人如果生了小孩,我想家教可能也做不大好)
過失殺人都可以無罪了
過失殺狗判個一年
表示狗命比人命值錢了

redial wrote:
小弟有個疑問, 純粹...(恕刪)


中華民國於2001年1月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第22條第2項增訂「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


以上轉自維基百科


上面說的寵物,應該不包含牛、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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