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達 wrote:
把狗打跑?
若是花旗國牽回來的,至少要賠五白兩;
若是花旗國牽回來,還是餵牛肉的,那至少要賠一千兩;
若是打死?
不知道耶~~~~宋世傑沒講......
...(恕刪)
請問那隻狗是不是叫來福

還有演過少林足球鐵頭功

tung9sl wrote:
假設 狗主人為甲,路人為乙,則依是否為主人唆使狗咬人(因而成傷未致死),概可分下述兩種情形:
一、主人唆使狗咬人:
1. 甲: 狗為甲犯罪行為的工具,因此甲觸犯刑法之傷害罪(刑277參照);或重傷罪(刑278參照)。
2. 乙: 打死咬人的狗,因屬「現在」與「不法」的侵害,可主張刑23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二、主人未唆使狗咬人:
1. 甲: 雖可能無刑法上之問題,但需負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ext.醫療費等)。
2. 乙: 狗為甲所飼養,打死狗之行為,係侵害甲之財產權,可能構成刑法之毀損器物罪(刑354參照)。
惟若符合刑法第24條關於緊急避難之要件者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則可以阻卻違法。
)
E93KING wrote:
您寫的大部份都是正確...(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