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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不副的 “動物保護法” 為什麼不改名為 “寵物保護法” 或 “貓狗保護法” ?

天外小兔兔 wrote: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紅字所述不是獨厚犬、貓嗎??
否則何必多這一段文字敘述??
另外,何謂"經濟動物"??
可以自由買賣就算嗎??
保育類動物買賣須有相關證明,
證明該動物是人工飼養,而非野生捕捉,
唯貓狗也是可以自由買賣,
若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才算"經濟動物"??
那狗肉、貓肉也可以做為食材之用啊!!
當然也可以拿來餵食其他肉食動物,
那為啥不能列名"經濟動物"??
還要特別挑出列依法條禁止??
jasberkut wrote:
紅字所述不是獨厚犬、...(恕刪)


傻孩子,
狗貓之所以不被當成經濟動物,因為根本不經濟阿。

貓狗沒辦法像養雞養鴨一樣大量繁殖,
貓狗一年發情的次數也不足以供大量繁殖食用。

狗雖然體型較大,但也不像豬那樣一胎生那麼多隻,
也不想豬有潛力能長到好幾百台斤,
如果要當肉食,繁殖的成本根本過高。

像狗已經發展到有社會化了,
群聚在一起會有難免有打架滋事爭取地位的事件,
難道說要一隻一隻分開養嗎?
這樣的成本會多多少呢?

還有狗天性會警戒、會吼叫,能大量繁殖嗎?
還是說要一隻一隻割聲帶?成本多多少?

所有有讀過書的人都知道所謂經濟動物是能穩定、大量提供毛皮或食用的,
真不知為什麼有人一直這樣硬凹。


因為目前所指稱的「寵物」就是指狗跟貓啊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啊?

將來如果多列了幾項被認定是「寵物」的動物,這條就一定要改


為什麼看法條還要硬拆出其中一句來自行解讀成獨厚貓狗?
法條本身就是上下前後連貫的,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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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萬一是過失殺人是不是也要捉這條出來說嘴,也要以殺人罪論處?
howard789 wrote:
動物保護法的真正目的...(恕刪)


+1

一堆偽善的人

哪麼愛動物 怎不全吃素阿
咖啡黑元素 wrote:
腦殘立委(大多是女的)立的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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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1k99 wrote:
一堆偽善的人
哪麼愛動物 怎不全吃素阿 ...(恕刪)


草也有生命!看來人麼都不要吃是吧...
天天曬太陽行光合作用就飽啦!
看了一堆,我還是看不出來...

為什麼貓、狗不能殺來吃;雞、鴨、牛、羊、豬就可以殺來吃?

有哪位神人能回答我嗎?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
看了一堆,我還是看不...(恕刪)


因為大部分的人不會養雞、鴨、牛、羊、豬當寵物!
動物被人利用的功能性不同~

就等你來推翻吧!
有人連『貓狗為何不能殺來吃』都不知道嗎?

因為法律明文禁止啊!

不爽就去要求立委諸公修法嘛!

有什麼好不平的......

sj1940 wrote:
6. 每個人都有自己...(恕刪)


請問那位黑咖啡回的話,
"就是說立動物保護法的都是腦殘女立委"<==那位黑咖啡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這篇是已經被刪了嗎?因為已經找不到了。

因為那篇是他回我的,那時看了覺得很不爽,
後續看了這位"咖啡黑元素"的回文都很嗆,
不是說別人腦殘就是要搞他也絕對沒門,
發現原來01暗藏著許多位高權重的高人阿,
連在討論區的留言都可以這麼有勢力/勢利的感覺~

不曉得有沒有版友知道他是哪來的大人物,
得小心不要得罪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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