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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深仇大恨非要致牠於死呢..(拿石頭砸貓 新生小貓也不放過)

achetw wrote:
同意!動物的習性.....(恕刪) ... 尊重生命是對的. 但這畢竟是"人"的世界. 縱使單純當成2個相等的生命體. 弱肉強食. 物競天擇. 世上萬物不就是如此嗎?

想一想, 歹徒拿著 MP-5 掃射搶劫不也是 [弱肉強食. 物競天擇.] 那又何必立法管制 ? 今天是殺貓有理, 明天是宰狗無罪, 後天難道要砍人有賞?
把丢貓的人抓出來關,不行就課征養貓稅,才有預算來處理,

然后愛貓的人又會出來說.....啊配套措施嘞?

就算對愛貓人士而言,交稅跟忍受貓被砸,大部分的愛貓人還是選擇貓被砸。

A RICHGUY wrote:
把丢貓的人抓出來關,...(恕刪)


請問您的發言有何根據?

或只是您的自認為是?

沒有根據就亂說話,您是三流政客嗎?還是惟恐天下不亂?

A RICHGUY wrote:
把丢貓的人抓出來關,...(恕刪)


在歐美國家,傷害動物確實會抓去關。但要征收什麼貓稅或什麼配套543,只能跟你說你頭腦不知在想什麼?!
還有誰說若要收錢,寧願貓被砸........
這不是惹人罵嗎?!
BSA wrote:
想一想, 歹徒拿著 MP-5 掃射搶劫不也是 [弱肉強食. 物競天擇.] 那又何必立法管制 ? 今天是殺貓有理, 明天是宰狗無罪, 後天難道要砍人有賞?

您說到重點了!
因為這是"人的世界".
所以由"人"立法管制.
在台灣殺貓狗有罪.
在其他很多國家.
貓狗卻是被允許(或不禁止)的食材.
不論有罪無罪.
都是遵循"人"的立法管制!
這就是遊戲規則!!!

姑且不論是狗還是人還是貓

出手的就是不對

今天貓干擾你的生活你砸牠

若哪天其他人干擾到你

你是否要砍他呢

身為一個人以大欺小

應該感到可恥才是
achetw wrote:
您說到重點了! 因為這是"人的世界". 所以由"人"立法管制. 在台灣殺貓狗有罪. 在其他很多國家 貓狗卻是被允許(或不禁止)的食材. 不論有罪無罪. 都是遵循"人"的立法管制! 這就是遊戲規則!!!

人與衣冠禽獸的差別在哪裡 ?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就根本不配稱之為人! 一個國家進步與否, 不在於街上車多, 更不在於街邊樓高, 而是國民的平均道德良心水準.

《管子》[倉稟實而後禮義興,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 那麼台灣究竟是 [倉稟不實] 還是 [衣食不足]? 還是這些人餓昏頭到了殺貓宰狗當食物, 虐待動物當娛樂, 根本置禮義榮辱於不顧的地步?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 水不在深有龍則靈 機不在貴要拍才行
BSA wrote:
《管子》[倉稟實而後禮義興,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 那麼台灣究竟是 [倉稟不實] 還是 [衣食不足]? 還是這些人餓昏頭到了殺貓宰狗當食物, 虐待動物當娛樂, 根本置禮義榮辱於不顧的地步?


你又提到重點了.
所謂"禮義榮辱".
不也是人類定出來的遊戲規則嗎?

小弟同意虐待動物必須遭到譴責.
但如此說來以休閒為目的漁獵活動要不要一體明令禁止?
日本挪威捕殺鯨魚的爭議.
加拿大獵殺海豹的爭議.
大陸南韓貓狗入菜的爭議.
這些國家是"倉稟不實"還是"衣食不足"?
若今天台灣沒有明令禁止食用貓狗.
那圈養的貓狗和同樣是圈養豬牛羊有何差異?

您一定看過這類新聞:
猝死的獨居老人遭到自己心愛的寵物啃食屍體.
今天因飢餓而啃食主人屍體的寵物有錯嗎?
但牠們的的結局是被安樂死?

人類擅闖動物園老虎領域慘遭咬死分食.
今天因領地遭到入侵的那些老虎保護家園有錯嗎?
為何牠們最後下場是被射殺?

這兩個例子動物都是發揮他們的本能保護自己.
但下場都是遭到人類處死!
為何?
因為遊戲規則是人制定的!
achetw wrote:
你又提到重點了.所謂...(恕刪)


你不斷提到遊戲規則,在台灣的遊戲規則就是不允許虐待動物,不想遵從這條法律可以去向選區的民代要求提案修法.

至於食用動物的問題關係到各地的文化,中國大陸連人類嬰兒也有在吃,吃個貓狗確實不算什麼,你要跟他們比我沒意見,至於台灣能不能食用貓狗你可以試試看,先在01PO文號招網友合開貓肉狗肉料理店,相信會有網友響應你,然後你就會知道台灣能不能吃貓肉狗肉了.

其實連韓國農林部都表示吃狗肉有損韓國國際形象,只是礙於民情無法禁止,相關新聞搜尋下就有.


台灣的遊戲規則如下: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提案人施明德指出,保護動物不應只關愛有主動物,無主動物也應一致保障,以免落入動物保護法只保障飼主所有權,而有枉顧動物生命尊嚴之嫌。

第12條為增訂第2項文字,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立委王幸男在提案理由中指出,犬、貓等動物已被定義為「寵物類動物」,與「經濟動物」之用途不同,不得以「食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為徹底杜絕此類違法情事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以「無法可管」卸責,所以增訂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而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即使吃的狗肉不是自己宰殺的,民眾也得交代狗肉來源,而循線查獲的香肉店、宰殺場等,也將遭罰款,並得以連續罰。
die666a wrote:
在台灣的遊戲規則就是不允許虐待動物

不得虐待動物+1

您所列舉的法令.
剛好可以證實小弟的論點--遊戲規則是由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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