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MAMA wrote:
請問你們,我有說過捕狗隊是正確的嗎?
我有那一句言論是在支持捕狗隊的?
...(恕刪)
哪一句?
就是這一句!!
TATAMAMA wrote:
你要檢討抓狗大隊
請便~~~...(恕刪)
TATAMAMA wrote:
相反的
但你們對無良飼主又做出了什麼樣的批評呢?
...(恕刪)
關於這點
我在其他帖子裡已經詳述過"如何負責任餵養流浪貓的方式"
同時提出對錯誤餵養方式的批評
懶得重複
請你見諒
而且, 是我眼睛有問題嗎
明明前面就有很多人批評飼主呀
porsche wrote:
感覺新聞中飼主跟清潔隊的人兩邊都有錯~~
清潔隊不該這樣抓狗~
而飼主對於自己所有的狗沒有做好妥善的管理~
因此惹民怨~也該譴責~...(恕刪)
TT4021 wrote:
說真的雙方都有錯~但是最無辜的還是狗狗~...(恕刪)
zekeh wrote:
飼主沒公德心是其愛犬慘死的遠因…(恕刪)
霜之哀傷 wrote:
我不是衛道人士...
也從不認為飼主這樣放養是對的
放任狗狗亂大小便...你可以對飼主開罰......(恕刪)
至於你說的
我同意+1
TATAMAMA wrote:
我只是單純的希望大家對批評的方向要有平衡的思考
因為現今讓流浪動物甚和家庭寵物處境更加困苦的是不負責任的飼主!
...(恕刪)
隔著網路
大家看不見對方
聽不見語氣
難免用字裡行間的線索猜測發言者的本意
我相信大家都同情那隻無辜的狗狗
只是如果一個人判斷錯你的本意, 那表示真的判斷錯誤
如果有三個人都看錯
那表示什麼???
TATAMAMA wrote:
今天新聞中的狗主人有盡到他的責任嗎?
捕狗隊可惡!!
狗主人一樣可惡!!!...(恕刪)
這點我完全同意呀
只是如果這幾句如果是在你上一個留言裡說出
我根本不會那樣回你
TATAMAMA wrote:
你們不用來罵我,我養的狗都是當寶一樣
我的Lucky一輩子都沒有擔心過捕狗隊或走失
因為我是個盡責的飼主!!!!
P.S.我家的Lucky還是路邊撿來的,我是不買狗的!...(恕刪)
講罵太嚴重
只是切磋想法而已
我的1隻狗也是從補狗大隊手上救下來的
(我永遠記得那個不把生命當生命看的嘴臉, 也許你看過仁慈的補狗大隊, 但我真的沒有)
我的13隻貓是我一隻一隻從路上撿回來的
(其中1隻被狗咬斷左腳,1隻被捕獸夾活生生夾斷右腳)
我也不買賣貓狗
我也不擔心我的貓狗在我嚴密照顧下會遭遇任何不測
我只想說
就我的經歷,我應該比你更憤世忌俗
我餵養的貓至少有5隻被狗活生生咬死
我應該恨狗的
但我知道, 這個世界有一個道理在
我必須跟著那個道理走
即使在你眼中是個無一是處的衛道人士
很高興你是個盡責的飼主
前面說的那些就當不打不相識
如果這個世界多一個盡責任的主人
就少一個受虐的小朋友
不是嗎?
http://shueishang.cyhg.gov.tw/questionary-post.asp?id=30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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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犬停留於飼主私人住宅範圍,但捕狗人士未經許可侵入私人住宅捕狗並在捕捉過程使該犬致死,
此一行為 "疑" 觸犯刑法30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0條及第12條.
(純屬私人的法律見解,若有錯誤請幫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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