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

請站出來! 捍衛良心~支持連署提告大里清潔隊虐抓重傷犬

動保人士提告

雖然很不願意幫忙連結動保人士網頁,但是有件事值得注意。

就是這次喊最大聲的那個團體刻意不參與提告!


所以大家別再錯怪他們了!他們只是幫忙喊一喊而已(?)
出現在電視上的幾乎都是一般動保人士。
momentfun wrote:
大裡市的抓狗人員,快來我們家附近抓狗吧!!...(恕刪)


請見46F文章
這裡有個疑似大裡相關單位上班的網友,基於寒蟬效應,可能或許...有陣子不會再幫你捕狗吧?
免責聲明: 以上為玩笑話,其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當真!若有導致不可預期的結果,本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星空☆ wrote:
,基於寒蟬效應,可能或許...有陣子不會再幫你捕狗吧?...(恕刪)

民主國家的機制會默默運作

等街上野狗變多了,被咬的人變多了

你再看看那位議員支持捕狗還是不捕狗


好多年前,我家附近有數隻成群的無主狗,一直無法好好處理(也是有人餵養,又不帶回家養)

後來適逢里長選舉,一天之內,3組候選人在不同時段都帶著捕狗隊來捕狗,呵呵


"李天生議員",大里人你們看好,如果野狗變多了沒人抓,你們要知道是誰提告的
中午的新聞
郵差送信被狗追,丟石頭趕狗
飼主提告,罰一萬五千元

靠,要是郵差被狗咬傷,或被狗追跌倒
不知道飼主要賠郵差多少錢

要是飼主不承認狗是他養的
我只是基於好心,有空時餵餵他們而已,我是動保人士
那郵差要向誰提告

在台灣一定要被狗咬到才能反擊,否則就沒有良心,是拿著3C的野蠻人
在美國,只要有人侵入居家範圍,或是有恐嚇動作,就可以開槍了
美國人的地位比不上一隻台灣的狗呀
這樣還能說台灣的狗地位低下嗎?





anday2001 wrote:
中午的新聞郵差送信被...(恕刪)

那位郵差同意和解才這樣吧
不過真的告上去 未必能成立
如果有攻擊行為 是可以基於自衛反擊的
之前就踹過一隻白目狗 (被咬兼雷田和踹他 當然選後者)
還有如果寵物在外面 是需要綁繩子
狗有追人習慣是需要綁起來
這個事件飼主也會有問題
應該是郵差禁不起曠時費日訴訟 才會同意和解的


恩 動保團體該出來啦
去告這個搞爛你們名聲的惡劣飼主
動保團體:我看不見~ 我看不見~ 我看不見~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嫌人家手段太粗糙, 有空在那裡錄影,

那你怎麼不先去幫捕狗大隊隊員把野狗抓起來,

綁好狗鍊讓人家可以輕鬆帶回收容所,

不要只是出一張嘴,

更何況捕狗大隊隊員也是幫那些養狗後來在棄養的人擦屁股而已.

話說回來, 誰會去棄養?

還不都是那些原來自以為自己很愛寵物的人,

後來變心不愛後才會去棄養,

對於自始至終不愛狗的人, 根本不可能去棄養,

所以捕狗大隊是在幫假有愛心的這些人擦屁股, 懂不懂?

所以還是請這些自認為有愛寵物的人,

請始終如一的愛寵物, 愛她就是要照顧他一輩子.

PS:

可否麻煩請你們成立一支捕抓流浪寵物專線,

讓有困擾的人打電話給你們去人道捕抓,

然後交給清潔或是捕狗大隊. 辦的到的話,

我會尊敬你們, 不然我只會對你們嗤之以鼻!
anday2001 wrote:
中午的新聞郵差送信被...(恕刪)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cat=show_lawcommond&serial=9_cikuo_20040915111729&type=A&code=A09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

我想郵差應該是在公共場合才可能對那狗丟石頭的巴

如果是那飼主如果有沒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那郵差可以依動保法檢舉那狗飼主

依違反第20條 無成年飼主伴同且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然後在依據29與31條施以散萬以下罰鍰

並依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至於飼主的認定目前已有許多判例 誰負責餵食誰就是飼主 這時那飼主還違反為施加晶片注射還可再罰鍰與沒收犬隻
既然都要死
何不讓他們死的有價值
可以拿去動物園餵獅子老虎
不然也可以拿去衣索比亞救飢民
可以人道救援
又可以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
不是很好嗎?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TNR wrote:
動保人士提告雖然很不...(恕刪)


"原本要一起連署提告的團體還不便列名提告,什麼跟什麼啊
不意外這就是台灣動保的現象"

原來是嘴砲打打,送死叫別人去,標準的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笑掉人家大牙!
Edison9527 wrote:
原本要一起連署提告的團體還不便列名提告,什麼跟什麼啊
不意外這就是台灣動保的現象"


這時候就不便列名了.

要求捐款的時候,網站上的帳號字寫的可真大,
想不看到都很難.
  • 4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