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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貓咪認養

簽當然可以 收容所也是要簽阿
重點是那啥鳥內容 看隱私看全家看未來 還要強制跟他做朋友?
拜託我只是要認養貓 你們高攀不起我只好用買的 真的有心怎樣 誰檔的住?
當初虐貓被放上網的人 沒發現 那些中途都有對方的電話有身分證字號有名子有FB全都知道
連吃啥飼料都問 牌子不夠高貴的還說是不能給貓咪妥善的照顧和環境空間
嗯,我想中途都是很有愛心也不怕麻煩所以都願意簽下列契約書: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前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領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欲送養之動物,並提供欲送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送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領養人知悉,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 本人不得任意將欲送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欲送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領養人並與領養人討論,經領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0.當欲送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領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領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1.本人同意自領養之日前一個月內,接受領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領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領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以送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2.本人保證所提供予領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領養人,保持與領養人之聯繫。
13.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本人不得使欲送養動物遺失。
15.將欲送養動物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領養人之責,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6.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二萬元予領養人,領養人並得立即領走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欲送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領養人,領養人並得領走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yroy wrote:
我的重點是嫌麻煩
如果簽同意書都嫌麻煩的人
怎麼寄望他養一陣子之後不會因嫌麻煩而棄養
與其如此,不如不要領養
已經被領養又被棄養再被領養
情何以堪


就說我給你認養一隻你喜歡的
只要你簽下我的認養書版本就OK
怎話題又變了?
話怕嗎?

簽名是對自己答應的事負法律上的責任
不是怕麻煩
而是更謹慎的思考這件事
我不願意簽下不平等條約並不代表我部會愛護貓
這是兩件事

dontfeedwilddog wrote:
12.本人保證所提供予領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領養人,保持與領養人之聯繫


講句難聽一點的
我借了1千多萬
銀行都沒這樣要求我

哪天.
要領養人的家人小孩被綁架勒索
嘿嘿.....
有人可能就脫不了嫌疑
基本上,
我從中途之家帶走是沒有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
不過我還是給了她 晶片、結紮跟第一次預防針 的費用,(兩千吧?忘了!!!)
後續的醫療費用就自己出的...(因為當時狗狗骨折)

至於你後續貼的條款~
我則是刪去了第16項這不公平條款!!!
跟修改了部分~(真的很制式)
因為,這條款可能會涉及到詐騙手法!

我是不介意~對方來看狗,(其實是可以約在戶外的)
也不吝嗇的分享生活照~

但有時還是覺得送養人的一些強烈的要求,
真的會嚇跑許多好不容易被說服以領養代替購買的飼主!
正義之貓 wrote:
至於你後續貼的條款~
我則是刪去了第16項這不公平條款!!!
跟修改了部分~(真的很制式)
因為,這條款可能會涉及到詐騙手法!
..

這一條是罰則,如果你規定一大堆卻沒有罰則,違反規定也不會怎樣,那規定也沒有意義

所以這十分兩難,因為壞人不會寫在臉上

就在貓咪論壇看過例子,確實有人認養後虐貓至死,送養的獸醫就靠罰則上法院勝訴,勝訴了虐貓人還是一樣不肯給錢。後來是虐貓人家裡鬧鬼,應該是鬧得滿兇的,虐貓人才乖乖把罰款交給獸醫

台灣法律要是對虐待動物執行管理周全些,就不需要自己定這些龜毛的玩意了!

Lisa_Hsu wrote:
這一條是罰則,如果你規定一大堆卻沒有罰則,違反規定也不會怎樣,那規定也沒有意義


又不是政府機關,那能自己私訂罰則??
感覺是在動私刑耶
而且強訂這條並執行,是否犯了恐嚇取財??

Lisa_Hsu wrote:
這一條是罰則,如果你規定一大堆卻沒有罰則,違反規定也不會怎樣,那規定也沒有意義

所以這十分兩難,因為壞人不會寫在臉上


壞人不會寫在臉上...沒錯

所以就必要把可能的好人嚇跑?
既然是做慈善事業
為何不勸導大於規定

要讓大家能放心安心的認養
才有更多流浪動物可以存活
我實在不認為
需要不需要為了防範一小部份的人而讓有心人止步

您說是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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