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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不副的 “動物保護法” 為什麼不改名為 “寵物保護法” 或 “貓狗保護法” ?

victorchaos wrote:
感覺很像是在耍權貴的感覺 = = 不舒服

嗯!!
再說,立委被罵腦殘似乎不是這棟樓才有的,
很多樓都有啊!!
那是不是要把罵過的01鄉民全都抓去關??

另外,
動物保護法獨厚貓犬是不爭事實,
真不知道那些是視而不見,
還是視力有問題!!
保護貓狗=》有選票

保護其他動物=>沒選票

利益交換無所謂,

但還要假道學的好像很公平的在保護所有動物,

明明是最自私黑暗的一面,又想要站在道德的高點?

虛偽、噁心!

就是對這種虛偽感到噁心,所以打狗的新聞常常能振奮人心。

其實鄉民不是討厭狗,是討厭愛狗和愛貓人士的虛偽。

因為當今主宰這個世界的是"人"
"人"可以立法條決定哪種動物該生,哪主動物該死啊!
以"人"的角度來看植物,因為植物不會哀嚎不會流血沒有感情所以他們該被"人"吃掉。
sj1940 wrote:
題目都搞不清楚? 請...(恕刪)

不想跟你扯太多...

名單是沒有啦...

想害我?不會給你機會的...

去旁邊玩沙吧你...
扯到最後不管那派人士都只剩下耍嘴皮的能力而已

文章沒內容/沒論述,要酸也酸不到位,想激怒對方卻把自己搞得像耍無賴的小丑,都是講一些顧左右而言他的空話而已,除了在嘴巴上佔便宜外什麼也辦不到.

討厭動保人士又不敢出門去跟動保人士互罵,看動保法不順眼又不去設法提修法.看立委不順眼不敢提罷免,然後自己也選不上....

每次出現打狗新聞就有人叫囂說好,等打狗人被罰了,希望這些叫好的鄉民替打狗人分擔罰款或請律師,所有人又都縮了.

愛護動物的也是莫名奇妙,明知道01盛產嘴砲,來這裡是說不出什麼道理的,有人就愛激怒動保人士,你氣死他爽死,2邊永遠沒交集還拼命跟這些人浪費生命...
tcncncn wrote:
偽善是人類的固有美德...(恕刪)


再同意不過了
夏夕夏景好風景;阿薩峬麓好郊陵;山林老木好森林;熙熙紅柑好豐淫。 (形容很美的國度...來源:俺)
howard789 wrote:
保護其他動物=>沒選票...(恕刪)


為什麼會沒有?
還不都是人民造成的~
記得荒野協會幾年前有一個人出來選,
有誰投給他了?
幫地球,幫人類以外生物做事~
這些大家都不知道,
所以沒人給阿~~~~~~~~~~~~
tcncncn wrote:
偽善是人類的固有美德...
因為人類對於物種的犧牲順序,取決於親疏之分

這兩段話夠真實! 我喜歡
技嘉 5670 512 HM 1G , 210 512 TC 1G 這種混淆消費者、不老實的廠商,我唾棄你 2010/09/28
應該說

跟人類越像的越不可以殺

因為貓狗有靈性,比較接近人類

於是人類又開始自作多情 擅自把貓狗擬人化

因為貓狗像人,所以要保護;豬鴨不像人,怎麼宰都隨便你

骨子裡一整個虛偽

從小到大父母老師都說愛護動物,一邊卻暴力的宰殺

這不是虛偽是什麼?

甚至動保人士還跳出來說會虐待動物的,有犯罪的可能,所以要罰

那殺蟑螂的怎麼不用抓去關起來

愚蠢

argo12 wrote:
第12條第3項: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這沒有獨厚狗和猫?其他動物活該被吃?被剝皮?


你顯然故意漏掉前面和後面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哪隻眼睛看到獨厚狗貓? 保育類也不行,之前有個大學生殺保育類蛇也是被開罰(雖然辯稱是自衛)

這條文是指,不能把寵物與公告禁止的動物當成「經濟動物」

你這砲點對準「眾生平等」也許還有點活路,要對著動保法的話,顯然你連條文都沒看懂
而且只限第一項喔
換句話說,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通通適用貓跟狗,收容所就是依照第七項來安樂貓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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