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0214 wrote:
法律效用 是指 ...(恕刪)
"訂下的規定是給君子 不是 給小人 的"+1。
我有一段時間常常上網看送養的要求,原本想收養的心思,到最後也澆熄了。原因也是這些條文。
我是做生意的人,一天到晚在跟人家簽約、履約。合法生意是一種買賣,買賣雙方沒有道德性高低的區別,理論上歡喜甘願就好;但即便如此,爭議還是不時會發生。在我們的習慣中,興訟不是最好的選擇,往往也都在合約架構下,取得相互讓步的共事。可說實在的,心理上多多少少都會有不愉快產生。
這些爭議之所以產生,不少也就是因為在條文上的不注意。簽約說實在的是一種君子協定,只有在這個條件下,白紙黑字才沒爭議。一旦有一方不再存君子之心,要從文字中找問題,那合約就是天大的麻煩了。所以說,送養合約中的某些文字,對於面對過契約爭議的人來說,考量都是最終站到法院上的輸贏。
今天小人如我就會想,當我領養一隻喵喵,在簽下同意書送書後,如果因所謂的「不定時探視」跟送養人發生爭議最後不幸鬧上法院,那麼那條「送養人有權不定時探訪xxxx」必然會提高我敗訴的機率。同樣的,在條文中對所謂「需要定期回報」跟「接受送養者教育輔導」這樣的條文,並沒有明確的文字化定義,那麼一旦最終要面對法庭攻防時,領養人的勝算理論上不會比送養人高。大家說到的一張照片、跟偶而講一下動物狀況的作法,事實上若要認真追究,根本也就是不合送養同意書條文的作為啊!
當然,這些條文的出現,是因為某些領養後不良的狀況產生,而被定出。我們也沒有一個數據,可以從結果論去證明到底是送養方的問題大?還是領養方的問題大?當然也都期盼因為兩方都愛護動物,而結果美滿;更何況領養方也就是中途,在先前的心力付出,也確實可以產生較高的道德感,使同意書的條文看起來並沒有太多空間讓送養人修改。
但一般願意好好面對動物的收養人來說,一紙約定可能產生的煩惱與問題,卻是不得不去思考,甚至萬一不幸還得面對法律程序的啊!我想,這或許也就是不少准收養人無法轉變成收養人的原因吧。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