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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7 #318樓更新 [徵求]2012/2/11四號公園暴力事件影片+目擊者

唉~又刪文章 不好玩 敢po就別刪 難怪你會在某柴犬社團 被圍剿 還被踢出社團 永遠禁止加入
看不下去了!看不下去了啦~~
同是女生,看到受害人被這樣說,真的怒了啦
現在是還有沒有公理呀

花了一些時間看了各位大大的留言,以下是我的想法供各位大大及受害小姐參考:

一、首先就不起訴處分書提出分享:
(一)本事件之所以為不起訴原因,是因為檢察官認為在公眾場所中,任何的行為都是可受公評之事(但我不以為然,這點其實可做為申請「再議」的理由,不過時間提起再議的時間已經過了,唉~~)。並非如x男於先前的文章所說,被害人先踢狗的。再者,x男在po出的起訴書中刻意以螢光筆標出幾句話,試圖塑造出被害人是「自行靠近他們的狗狗」及「無故要踢他朋友的狗」,但x男拜託你也認真一點好不好(不是一直說大學法律系教授有教你嗎?),起訴書中都已明白寫道,「這些話是被告【辯稱】(也就是你自己說的啦,檢察官並沒有採信你的話啦)」。所以,x男請不要再想混謠視聽了啦!!

二、受害人小姐可以爭取權利之方式
(一)提起民事訴訟
雖然本事件在刑事上已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受害人小姐其實您尚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因刑法的證據力要很強,才能訴他們被判刑。但民法的話只要你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法官應該就會判了,雖然賠償金不多,但可讓法官在判決書中評論兩位x男的作為,是否恰當),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告兩個x男侵害妳的名譽權(在發生事情後的兩人,都可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

(二)提起刑事訴訟(如果是我的話,我一定提這個的)
1、兩位x男一再於網路上將妳的姓名公佈,這點可以用去年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告他們,可處刑法2年以下有期徒刑(妳可以看一下,兩個x男在102年10月1日起,總共將妳的名字po了幾次,po一次就可告一次)。因為「姓名」也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他們在未經妳的「書面同意」,竟然亂使用妳的姓名,這顯然已經違法了。除此之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定可對侵害個人資料的加害人請求賠償喔(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及第41條)

2、2013-05-30的文章中有指摘被害人,有帶國會助理要脅x男,此部分可另外提起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這部分就沒有可受公評這回事了,只要確定非為真實,我想檢察官應該就會起訴了)

以上,供被害人小姐及各位大大參考。我知道x男應該會看到這篇文章吧!有兩件事情很好奇耶,你們幹麻把youtobe上攤商不給你們退貨的影片關閉呀?怕到了嗎(請你們去問一下你們自稱的法律系教授啦,若純粹因為賣家的價錢比別家的貴,就可以要求退貨嗎啦,厚~~~)。再者,你們的狗在寵物店受傷我們也感到難過,但你們一直說店家第一時間沒有向你們道歉,為什麼TVBS的新聞中,會拍到店員說他們會負起相關的責任呀,這很予盾喔
怎麼比南投赤砂蝎還不如呀?

敢Po敢取暖

還把自己名字蓋住
(不如請樓主重po一次,讓大家能認識他)

取暖不成又刪文

唉〜還是南投小蝦比較man

Charlie881052 wrote:
很明顯的取暖失敗硬凹...(恕刪)


拿掉了
呵呵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tkuabout wrote:
怎麼比南投赤砂蝎還不...(恕刪)


現在看起來蝦哥好man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YAHOO腳斷又如何?

世界上沒其他更重要的事情了嗎?

一條狗腿斷了, WOW big deal.
三爽mobil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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