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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7 #318樓更新 [徵求]2012/2/11四號公園暴力事件影片+目擊者


8953042 wrote:
澄清文上有出現版主全...(恕刪)


標準打人喊救命
這篇回文是C男及其友人
A女已經道歉了,後續事情跟A女無關,也請這兩人不要再將他跟你們扯在一起,被視為一丘之貉
我所說的每一句話皆屬實,要採取行動請自便
另我並不想討論你家狗的狀況,也沒提及你家狗的病情,請不要隨便亂講,我只針對你習慣性手機錄影並加以斷章取義抹黑店家加以撻伐
很多柴友告訴我他們會封鎖跟他們意見相左的狗友,反正只要不是跟自己意見相同的就是錯的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施小姐在公開場合的一切行為本應可受公評,而且不應該將容易有衝突的犬隻主動靠近其他人的犬隻】

有個地方想請教一下,這一句我在不起訴書內可沒看到,是您剪接的嗎?因為就我所知我收到的不起訴書和您收到的沒有不同。
家中有四條狗的愛狗法官??
整個案件有到法官那邊??

另外這案件還沒到法院,所以不是法官,是檢察官。

有網友私下PM我說當時他看到A有推我,但實際讓我重心不穩的竟然是C男黃先生?? 目擊者說是C男黃先生拉我的帽子讓我跌倒~
沒想到過了一年多又有新的說法,因為當時一陣混亂,我沒有陪同者幫我看看四周發生什麼情形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這件事情過了好一段時間了。

做錯事不要緊,道了歉人家會更看得起你。

個人非常同意這句話。
封鎖內容農場及搜尋結果 https://reurl.cc/D9GmMj
Wet Bitch wrote:
2012/2/11四...(恕刪)


花了一段時間看完全部文章,呼,真多...幾個感想:

1-"2012/2/11四號公園暴力事件"和"狗狗洗澡斷腿事件"是兩件事情,不能一概而論。不能因為D先生的言詞容易讓人反感,就覺得"狗狗洗澡斷腿事件"不是一個事實來看待。不過髖關節移位和斷腿的確有差別,程度上是有嚴重性的差別,C/D先生應該斟酌一下用字,不然對該店家也有點不公平。

2-"2012/2/11四號公園暴力事件"。縱然事情發生時,兩方各有對有錯。但後續狀況來看,C/D先生先是口頭辱罵施小姊、又PO照片和言論上網攻擊施小姊,然後又有道歉文,又有C/D先生其它朋友的回覆文和道歉文。事隔一年後,C/D先生又有一篇澄清不了事情的"澄清文"。總的來看,雖然施小姐在法律上告不了C/D先生和其朋友們,但也不代表他們做過的事是其他人可以認同的。有清楚比對兩方言論的人,可能大概清楚發生了什麼事。在我看來,就算施小姐真的踢了狗(即使是我的狗,我也會因為自己沒牽繩,摸摸鼻子先向施小姊道歉),但C/D先生前後的所作所為,還是不能苟同。所以我也是覺得,施小姊受委屈了、被欺負了。

3-C/D先生您用這個帳號"Wet Bitch"來發澄清文,大家都知道你在影射什麼,感覺真的很沒品,難怪網友一面倒的支持施小姊。

4-事情都過去一年多了,兩方都讓它過去吧。施小姊別在重提了,沒什麼好處了。C/D先生也別"不得理、不饒人"。這件事,再吵一次,以我今天第一次看完全部文章的新網友來看,感覺C/D先生你還是會輸耶~~(因為你之前發的文,絕大部分都被保留起來了^^)
Wet Bitch wrote:
施依婷 這是有法治的...(恕刪)


這個不起訴書上面寫的,我的理解是...

1-C(還是D?)先生和A小姊對於事發當時的狀況說詞大致相符。然後檢察官認為施小姊在公共場合,對於犬隻發生衝突後的言行舉止,可以接受評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雖然C先生的批評,引起施小姐的不愉快還有名譽損傷,但對於加重毀謗這條罪來看,罪嫌不足,批評還不夠嚴重,不予起訴。

2-【施小姐在公開場合的一切行為本應可受公評,而且不應該將容易有衝突的犬隻主動靠近其他人的犬隻】。後面那句話,不起訴書上真的沒有,是C先生您自己加的吧?

3-小弟沒有被施小姊欺騙。施小姐有沒有踹狗,我保持疑問。但C先生有當面在言語上罵施小姊,還有在網路上再三羞辱施小姊,說人家是瘋女人、會隨便踹人家的狗、還公佈人家的手機和姓名、她的狗容易和別的狗起衝突..等等,然後又發文說是誤會道歉...這無疑是肯定的。所以我還是覺得C先生您的態度過份了點,雖然法律定不了你的不是,但您確實該檢討一些作為。
Wet Bitch wrote:
施XX 這是有法治的國家
別裝可憐了欺騙其它網友。...(恕刪)

我也很納悶....這真的是法治國家該有的結果嗎..
法律他到底是保障了誰呢,這值得大家深思~

不用得了便宜還買賣乖,做了什麼事情有FOLLOW到的應該都清楚明白~
態度不用這麼囂張~....報應遲早會到低~

BTW....你們好像很喜歡把別人的個資就這麼裸露的丟在網路上,是希望再被別人提告就對了~?
我必須說,很有機會成案~
自己的名子用硬幣遮住 怕見不得光阿 把別人的名子公佈的很精采阿 老是用這種抹黑的手法是沒別招了嗎 拍照了 老是用這招換換新的吧 你那份不起訴書 贏的只是你會做筆錄 而版主可能是第一次吧 所以筆錄沒你會寫 4號公園 跟狗踝關節事件 2件事雖然不同但你處理的方式都一樣 話說美容院的影片我看了又看 雖然美容師有點粗爆 但是一隻怕吹風機的狗 不夾住吹不然還吊著吹風阿
所有養狗的都知道的禮儀 遛狗綁牽繩 你們完全不懂 還幾個人有男友女一起欺負一個女人 是不知恥字如何寫嗎 po受害人的相片po受害人的各資 你們還認為你是對的嗎 真不曉的書讀到哪了 po在自己社團自嗨也就好了 當初還po在各大柴犬社團 這樣沒錯嗎 你認為裡字你站的穩嗎 再來一點小常識 綁牽繩的狗 遇到不綁牽繩的狗雙方主人都再場時 應由沒綁牽繩的狗主帶開 而不是要求綁牽繩的狗主走開 因為沒綁牽繩的狗 會去偷襲綁牽繩的狗 這點你都不懂還敢自稱愛狗人士 牽繩是買來用的 不是收集的 自於你的狗有沒有踝關節遺傳疾病已由獸醫 與新聞中證實了 你得了便宜就好了阿
Wet Bitch wrote:
施依婷 這是有法治的...(恕刪)


第一頁的第三項那全是引述你對檢察官"說謊"的辯白,請你看清楚,別睜眼說瞎話
第二頁檢察官認為言論自由由憲法保障,不起訴你,我也沒辦法

只是呢,整篇不起訴書完全沒有提及網路個資洩漏及誹謗的部分,看起來只想草草結束此案

看來要打贏官司還是要請律師比較有用,但是打官司之路簡直是曠日廢時,我無法把時間浪費在這種事上面
所以沒在繼續上訴,但你滿口謊話卻是事實,顛倒是非也是事實

你也是個將近40歲的人了,處事成熟點吧,A小姐還比我小一兩歲,人家做錯了後來誠心道歉了,現在我們偶爾遇到還會互相點頭致意,而你呢? 唉~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很明顯的
取暖失敗硬凹被打臉然後自爆
文章都不見了,真是.....
做人不心虛的話何必這樣
誠心道歉有很困難嗎?


樓主,你臉書連結PO上來樓會蓋歪
等下就一大堆安安大大幾歲住哪喜歡吃青椒嗎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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