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喝 wrote:讓我不禁開始思考,是01比較容易符合上述條件抑或是FB呢?還是其實都是呢 本質上兩邊不都是一樣的,都是相信自己想相信的只不過一邊比較偏感性,一邊是理性但在法庭上可就不是這樣了完全是講證據的,這對FB的人來說完全是站不住腳
有句話說:天予弗取,自取其咎用白話文來講:老天爺有給機會,不好好把握,自己灰頭土臉又被人踐踏樓主對於相對人等(加等字,因為人數要加s),有幾乎確定的請求權,如果樓主不把握或存著婦人之仁,對方不僅不感激且會一再反噬,同時也可能對日後其他無辜善意領養人造成類似傷害...故..樓主就靜待法律發揮功效,讓這些人為自己行為受應有教訓留有案底,起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