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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獸醫被告詐欺

Irene1058 wrote:兩天沒來這裡, 沒想到已經戰的天昏地暗


撇開情感與道德因素不管
這個人提告的原因很簡單也很單純
因為他覺得他的權益受損了
希望有回答到你
有看到鄉民提出對醫生不實轉載,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在這裡提醒各位鄉民,因為該外國人有外交官身份,對該外交官如有不實轉載,不僅會構成妨害名譽,亦會構成妨害國交罪,屬高院一審(二級二審)及強制辯護案件(未委任律師,由法院須指定公設辯護人)。


刑法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事物管轄)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台灣的民情:
因為狗被救回,所以是一段佳話
前面所有的行為瑕疵也該被原諒

飼主的認知:
我付了報酬選擇了要交換的勞務
對方沒作到,於是我感覺我的權益受損,進而提告

不是人家不按照台灣人情味處事
就教作心態可議,為什麼一定要強迫所有人都遵照情理法呢?

Irene1058 wrote:
過了一陣子 ,起死回生的狗跑回去找你......


是哪篇新聞有提到狗回去找主人?
還是你跟外交官認識?
或跟他的傭人很熟?

狗不是被通知狗主領回嗎?

殺人月 wrote:
台灣的民情:因為狗被...(恕刪)

沒有人說過醫生該被原諒呀?這件事是個人行為非有關公共利益.外交官個人當然認為醫生損害了他的權益.提告很正當也正常.這篇文章中.從來沒有人說過醫生"不該被告".
但被告不代表就有罪吧?又還沒定論?
我一再強調.醫生自己今天也有說了.縱使知道被告.他也依然要救狗(且事前有告知過飼主).這樣的情操.我們國家的農委會都出面表示支持了?對於保護動物的立場.我也表示支持而已.

Aienfeile wrote:
大大還有興趣跟他們戰...(恕刪)

完全不理性的回文.打著"愛心"殺人放火?
這是打著愛心.冒被告的風險.真實的救了一條命.除非你認定狗命不是命.那我沒話說...
如影隨行 wrote:

沒有人說過醫生該被原諒呀?這件事是個


先生,如果你認為醫生被告是正當也正常的
那我跟你意見一致,你要情感上聲援誰,我都尊重!

我寫這些是為了回答樓上一位大大
說飼主告人心態可議,依法行事不是上刀山下油鍋,你我不都是如此的生活著嗎


如影隨行 wrote:
完全不理性的回文.打...(恕刪)

別再迴圈了,有可以合法救狗的方法
偏偏要選擇犯法的做法,當大家都小學生啊?

獸醫我想他也不是傻子吧
既然不是傻子卻選擇違法的做法
不是別有居心就是他其實被外星人偷走智商了大家不該怪他的

只要因為要 " 愛心 "
就可以用違法的方法而不是合法的方法

那我用那個殺人放火的比喻哪裡錯了= =
雖然是有點誇張但是就是符合比喻阿

況且如果外傭沒有去連絡原飼主
狗不但在外流浪受苦一個星期,還可能再被帶去其他家獸醫院安樂死

根本是幫倒忙來著,要幫也要幫對方法
還是真的被外星人抓去偷走智商了啊??
如影隨行 wrote:
請問這應該是一位正常的飼主反應嗎?本該死的心愛小狗被救活了耶?...(恕刪)


網路上常看到一堆養狗的叫官員去死,罵人不是人,
比起那些人, 這飼主的反應還好吧?
在這裡我們當然只能討論"情"跟"理"了,

我們能討論法嗎??

有幾個人真懂得法的??

法只能留到法院裡去讓法官來評量的吧,

這裡只能講情跟理 ,不是嗎,

澳洲人在法上站得住腳,

但在人情義理上 ,始終缺了這麼一點.

假設他不提告, 小狗樂得割愛送給獸醫 ,豈不是一個美好的結局.

又或者不提告 ,小狗收回再續前緣 ,豈不也是美事一樁.

現在一提告, 瞬間美事變醜事,

雖然在法上 ,他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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