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看到鄉民提出對醫生不實轉載,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在這裡提醒各位鄉民,因為該外國人有外交官身份,對該外交官如有不實轉載,不僅會構成妨害名譽,亦會構成妨害國交罪,屬高院一審(二級二審)及強制辯護案件(未委任律師,由法院須指定公設辯護人)。刑法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4 條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台灣的民情:因為狗被救回,所以是一段佳話前面所有的行為瑕疵也該被原諒飼主的認知:我付了報酬選擇了要交換的勞務對方沒作到,於是我感覺我的權益受損,進而提告不是人家不按照台灣人情味處事就教作心態可議,為什麼一定要強迫所有人都遵照情理法呢?
殺人月 wrote:台灣的民情:因為狗被...(恕刪) 沒有人說過醫生該被原諒呀?這件事是個人行為非有關公共利益.外交官個人當然認為醫生損害了他的權益.提告很正當也正常.這篇文章中.從來沒有人說過醫生"不該被告".但被告不代表就有罪吧?又還沒定論?我一再強調.醫生自己今天也有說了.縱使知道被告.他也依然要救狗(且事前有告知過飼主).這樣的情操.我們國家的農委會都出面表示支持了?對於保護動物的立場.我也表示支持而已.
如影隨行 wrote:沒有人說過醫生該被原諒呀?這件事是個 先生,如果你認為醫生被告是正當也正常的那我跟你意見一致,你要情感上聲援誰,我都尊重!我寫這些是為了回答樓上一位大大說飼主告人心態可議,依法行事不是上刀山下油鍋,你我不都是如此的生活著嗎
如影隨行 wrote:完全不理性的回文.打...(恕刪) 別再迴圈了,有可以合法救狗的方法偏偏要選擇犯法的做法,當大家都小學生啊?獸醫我想他也不是傻子吧既然不是傻子卻選擇違法的做法不是別有居心就是他其實被外星人偷走智商了大家不該怪他的只要因為要 " 愛心 "就可以用違法的方法而不是合法的方法那我用那個殺人放火的比喻哪裡錯了= =雖然是有點誇張但是就是符合比喻阿況且如果外傭沒有去連絡原飼主狗不但在外流浪受苦一個星期,還可能再被帶去其他家獸醫院安樂死根本是幫倒忙來著,要幫也要幫對方法還是真的被外星人抓去偷走智商了啊??
在這裡我們當然只能討論"情"跟"理"了,我們能討論法嗎??有幾個人真懂得法的??法只能留到法院裡去讓法官來評量的吧,這裡只能講情跟理 ,不是嗎,澳洲人在法上站得住腳,但在人情義理上 ,始終缺了這麼一點.假設他不提告, 小狗樂得割愛送給獸醫 ,豈不是一個美好的結局.又或者不提告 ,小狗收回再續前緣 ,豈不也是美事一樁.現在一提告, 瞬間美事變醜事,雖然在法上 ,他是站得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