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 Chen4028 wrote:
但是狗有受重傷 ?狗有死了嗎?
很多資訊都不清楚 而且就算這個小朋友真的調皮去射狗
就把這段影片PO出來清算一個小朋友對嗎?...(恕刪)
根據動保團體整人法(請容許我用這個代稱稱呼動保法),基本上只要上新聞,動保公務人員就會依照新聞的資料開單,本例至少可以成立騷擾要件,起跳就是一萬五,如果狗有明顯傷勢的話一不小心就可以罰超過十萬,萬一狗死了收到五十萬的罰單也不用太意外。
整人的地方在於,動保法同時規定的飼主責任,常常被忽視,以本例來看,把狗綁在露天的馬路邊真的沒問題(請注意,這段話不是為虐狗脫罪,請勿曲解)?至於其他飼主與餵養的責任界定的零零碎碎的問題,有機會再另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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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一、三項在同一條條文裡面很明顯是虐狗的人與未盡到責任的狗主人都要罰,當然目前是看不到罰後者(未盡到責任的狗主人)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