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事實上這法是保護動物的,你想讓他保護人會有執行上的困難。經勸導拒不改善,一萬五千以下這些就不多廢話了,動物有兩種,一種有主人;另一種沒有,怎麼分辨呢?沒說。動保法第30條,動物被惡意或無故騷擾就違法可以開罰;人被動物騷擾,嘿~一樣沒說。31條裡面說到運送人要考照,前一陣子有查過是職業的詳情要再查過,不過個人嘛,大家都懂得~還是沒說。
更不用講聖遺物了,這東西大家都會怕,誰管?真的要成立一個基金會嗎?不知道聖遺物是啥的可以參考這篇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290&t=2871067&last=37531827[持續更新中]。現狀就是聖遺物沒人管,除非運氣好住在有清潔隊負責的地方,如果住在鄉下或是沒清潔隊的工業區,大概就只能像我這樣自嘲拍照研究嚕,難不成還能用廢棄物清理法告狗?告人都不見得能成立搞不好還被抗議到時候丟掉工作,難道要學另外一棟樓的上來說我很悶嗎?X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有趣的是這個法只罰人不罰動物的,跟只保護動物的動保法剛好"涼被維艱",結論就是如果你對誰不爽,就去他家附近的公共空間喂狗,狗還會對你搖尾巴晚上它們聚集起來開party的時候你也不會被影響到,頂多就是想辦法避免廢棄物清理法~比方說某里的告示牌就要堅決抵制啦。最後那位被動保的人士不是身體健康惡化就是腦袋的某跟筋斷掉去違反動保法,堪稱21世紀台灣最黑暗的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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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宣導一下
請以領養代替餵養,晶片代替撲殺
jrta1597 wrote:
另外無公發登記牌的寵物可抓,
則是用來嚇阻動保人士,避免他來妨害公務.
這很簡單,只要是依法執行公務,不管執行單位是環保署、動保處...等甚至是警察,只要你干擾執行,都可以依法抓起來,而且還是刑法;如果找大批人來鬧場,還有集會遊行法...;如果你是有組織,有規模的鬧場,還有組織犯罪條例(專治流氓)...,立刻逮捕、起訴、判刑,重點是執行力爛到爆,再多幾條條文也是枉然。
刑法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僅供參考,看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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