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川拓也 wrote: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這就是其中一個問題
若校警已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呢?
你又該如何證明你的狗不是主動挑釁而導致損害於他人?
若學校主任同意豢養,而校警又盡到注意之管束,此時你又該如何是好?
錄音?非當事人同意錄音,此種證明的證據力極為薄弱,又可能被對方反擊為妨礙秘密
學校不賠償,就花個6~7萬去訴訟吧
不過訴訟的過程耗時耗精神,最後誰勝誰負還在未定之天,一切依證據來說話(原告須付舉證責任)
法律條文歸條文,要訴訟一定要用對法條,就算用對法條,到法院後的過程與結果又不一定跟你想的一樣
屆時要不到錢事小,敗訴可是大事啊
終歸一句話:訴訟可不是好玩的

另外,有鄉民建議把事情鬧大,我建議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因為屆時,校長/主任異口同聲說不是校犬,與警衛同聲一氣說該犬是主動到校,無人飼養
板主豈不糗大
鬧到後來板主被大眾誤認為就是要錢要賠償,名譽的損失啟不更大
媒體操作的不好,只會造成反效果,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