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訂在這裡.但是事實上. 執法層面? 受理單位的心態. 意願?以結果論的話. 受理單位不想查. 除非受到強大民怨壓迫受理單位.加害者還是有權利請律師辯護. 如果不巧有在使用鎮定藥物還可以主張精神問題免責.現實離坐牢跟罰款還有一段距離...PTT會發動人肉搜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