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Hong wrote:
修改後ShadowH...(恕刪)
天阿~
開板大大你是怎麼了?
動物(寵物)法律定義是“物品“。
或許這條狗是一個寶貴的生命,但是在小弟眼中,狗跟螞蟻或是餐桌上煮熟的雞豬肉並沒有不同。
有些狗在小弟眼中跟蜘蛛、蛇並沒有不同,看到就想除之而後快。
你不要把自己的非理性情緒硬凹成“有人超速害了你的家人“。
還有,報案是打"110"~並不是"119"。
你該不是想較救護車來救你家的狗吧!?
難不成你還要消防員對你家的狗急救、CPR、電擊????
真夭壽~到底人是狗、還是狗是人。
原來不同種也可以相愛到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