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夢認知 wrote:野生動物絕對該受到保...(恕刪)很奇怪的,愛貓狗的人常在喊人類不該剝奪其他動物生存的權利,但幾乎從未看過他們為貓狗以外的動物發聲。 說的好!在他們眼中,除了貓狗外,其他的生物是沒有權利的,所以才可以一方面大喊愛護動物,一方面大吃牛羊豬。看到蟑螂老鼠就趕盡殺絕。
不要說到法就說別人是法匠,叫別人去玩沙,餵養流浪貓狗的人自己也要瞭解自己的責任義務在哪裡。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對飼主定義為「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而餵養流浪貓狗貓狗之人屬於「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那飼主的責任義務在哪?規定在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所以如果你(妳)飼養的流浪貓狗造成別人損害(如交通事故、咬人成傷等),自然要負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以我自己遇到的情形為例,社區有住戶餵養4隻流浪狗,說要把牠們送到美國給人領養,結果4隻狗把平常被餵食的社區人行道當成自己的地盤,偏偏這是到社區旁便利商店的必經之路,結果咬了兩三個住戶成傷,追了幾個機車騎士,前一陣子又成群追逐小女,幸好社區保全及時發現伸出援手。要餵養流浪動物是你的權利,但是不應該侵害到他人的身體財產權利,對於有攻擊性的個體要加以管束,如果不願意負這個責任,就不要餵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