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m wrote:
台北動保新聞稿都說了,TNR後餵食視為放養,違反動保法第二十六條
請把你們的愛犬通通帶回家養好嗎??
說話打字要真憑實據。
別空穴來風就拿來理直氣壯的跟什麼似的。
動保法第二十六條是啥?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罰則)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剛好是"罰則"。真好笑...什麼行為,可以違反到"罰則"的?
PS
第八條(禁止飼養、輸出入動物之公告)【相關罰則】§26、§32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關TNR啥事?
這帖我大概一年看不到一次,別特地回我了,看不到。 XD
住家附近有位很愛餵貓狗的婦人
她都用她開早餐店的廚餘餵
有一段時間
早上出門就在自家門口
就會有許多狗的糞便
有時狗會躲在你車門旁邊大便
一不注意大便就踩上車
煞車踏板上有止滑的紋路
當狗大便卡在紋路上時
就要用小牙籤慢慢摳出來
再用抹布擦拭
若是貓就會把我的車漆
抓的一條一條的
還有在盆栽裡大便尿尿
時間久了只好把盆栽丟掉
愛餵流浪貓狗的人
你們認為有一天開始
你們每天都遇到這種狀況
持續了一年的時間
你們還能心平氣和的說
餵養流浪貓狗是件好事
我就打從心理佩服你們
但在此之前
少在那邊把自己無品的行為合理化

餵食流浪動物並不違法
但請勿隨意拋丟食物餵食
造成環境髒亂
或影響社區的生活
事後亦應收拾乾淨
非必要時也不要和流浪動物建立感情
或有意無意的讓他對餵食者產生好感
(除非有能力結束他的流浪)
否則他會以為人類都是這麼[好]
不知人心的險惡
而失去了原有的警戒心
很可能間接害了他...
參考文章
chiayingt wrote:
世間上所有的相遇
其實都是久別重逢
是造業是造福
其實也毋須討論
自有因果知曉
finepupil wrote:
閱讀寵保、愛寵人、愛餵養野狗野貓人士的部落格要謹慎,有時會有意誤導閱讀者
1動保法允許民眾捕捉無人伴同之動物,tnr放養的野狗野貓,即使有植晶片或帶項圈,只要無人伴同都可以直接捕捉送至公立收容所
2tnr放養的野狗野貓被送到收容所要再領出,依動保法每次都會罰錢,按次累罰,愈罰愈重
聰明的朋友應該知道怎麼作,看到假愛心人士餵養野狗野貓也不需說太多,看要自己捕捉或叫補狗補貓隊來
送到收容所去,假愛心人士要領出來就是要錢,持續一段時間看誰先受不了
+1
動保他們常常都會故意誤導別人
遇到不懂的人很容易就被他們唬弄過去了
翻翻法令就知道他們在唬人
一個動保法21條就打趴他們了
連愛狗人士自己都不遵守動保法
有什麼臉要別人遵守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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