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D SWAT wrote:
這就是該棟警衛溝...(恕刪)
你錯了,你沒有想到前後順序。你不能因為想加人罪名,就改變事情的前後,又不是坐時光機
貓籠是向區公所借的,你以為動保處設在哪裡,在區公所嗎?
動保處是設在市政府的單位,雖然都是政府人員,不過你在區公所會碰到市政府動保處的人嗎?
而且市政府動保處的人可以任意干涉區公所的行政嗎?
借貓籠怎麼會遇到動保處的人呢?
動保處要怎麼交待日班警衛?難道是區公所公文或電話通知?
區公所一要求,其他單位能立即支援?
動保處是因為後來有民眾檢舉有人疑似虐貓才來的呀
你如果想引用法條,要先想一下是否合理
第23條第一項,是人事行政的編制
第23條第二項,是執行稽查、取締的工作場所
睜大眼睛看清楚呀,條文裡動物保護檢查員是出入什麼場所?
條文寫著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及展示,保全捕捉的貓用於這些場合嗎?
住家會符合其他營業場所?訓練中心?動物實驗處所?
你的眼睛大概只看得到第23第三項,不過條文中的第三項指的是不得拒絕第二項的事務
怎麼可以隨便濫用
凡事要依法行政呀,只要不違反第14-1條 ,動保所能對捕捉方法取締嗎?
他們只能對虐貓行為做出取締的行為而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