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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會為了領養出賣個資嗎?

一些中途常用範本:
10.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11.未經送養人之同意,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

12.當認養動物遺失時,本人需於事發後二小時內通知送養人。若認養動物死亡,本人除須於事發後二小時內通知送養人,並於火化前通知送養人經其同意方得火化,且提供醫師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就醫紀錄予送養人,同意送養人詢問醫院該貓死亡原因及醫療情形,若送養人提出疑義時,認養人必須無條件配合提出解剖報告。

13.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一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至認養家庭實地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若日後發現有未善盡照顧之責疑慮,送養人隨時得以帶回送養動物,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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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中途常用範本 根本違法!!
10 條 不合理,如何避免?
11 條 根本是笑話.
已辦理認養完成,財產屬新飼主.關舊飼主有何關係?
12 條 也是笑話.
已辦理認養完成,財產屬新飼主.關舊飼主有何關係?
13 條 這是在簽代養人契約嗎?
已辦理認養完成,財產屬新飼主.舊飼主有何權利討回?
窮苦人 wrote:
你也拿不出證據說他唬爛沒錯吧。
所以那些愛媽自稱要身分證說是保護貓也有可能是假的,是這樣嗎?

假如雙方無法互信,那被人抓出來討論、質疑也沒啥好抱怨的吧。
畢竟已經預設對方有可能犯案,那對方認為你也意圖不軌也是理所當然。


所以就是雙方都不信任,都想著要自保的情況啊

你文章看不清楚?
還有,上面有人提到領養沒有比較高尚???

但現實是,『領養』本身就是比『購買』要高尚許多。

因為領養的前提是延續已誕生的個體上。

無論領養者是什麼想法,最終它是『拯救』了那些被棄養的個體。

也是『補救』了社會上的錯誤現象。

而購買…是創造新的個體。

這不見得是錯誤的,但若要比『高尚』,那就是有差別了。

就像有些人總喜歡去挑些二手貨來使用,就他們自身而言,也許只是想省錢之類的,但放大到對社會而言,『用二手貨來延續物品的壽命,減少浪費』,這最終產生的環境保設結果,就是比一直買新品的人要高尚。
星幻 wrote:
延續已誕生的個體上


用買的難道不也是"延續已誕生的個體上"嗎?

難道現在都是先接訂單再去安排生?

領養的就是高尚??哈哈!
星幻 wrote:
還有,上面有人提到領(恕刪)


真是神邏輯!!

因為領養的前提是延續已誕生的個體上。

無論領養者是什麼想法,最終它是『拯救』了那些被棄養的個體。

也是『補救』了社會上的錯誤現象。


那您千萬記得要您的親朋好友都當個高尚的人,千萬別生小孩~該去領養被遺棄的孤兒或戰亂失去父母的孤兒.
這才是『補救』了社會上的錯誤現象!!

就像有些人總喜歡去挑些二手貨來使用,就他們自身而言,也許只是想省錢之類的,但放大到對社會而言,『用二手貨來延續物品的壽命,減少浪費』,這最終產生的環境保設結果,就是比一直買新品的人要高尚。

按照您的說法您當個山頂洞人會最高尚, 因為不會製造任何汙染 取之於自然 回歸於自然.

最後~聽過物競天擇吧, 外面的貓狗有很多都是野外繁殖好幾代之後了,別啥都推給社會!!

另外您自認為很高尚很有愛的救了一隻野外的貓狗回來後, 您知道為了這隻貓狗之後得犧牲掉多少生命才能讓牠繼續延續生命? 所以有多高尚? 生命不該被買賣? 您那些貓狗吃的糧不就是靠著生命買賣來的嗎? 真的別太自我感覺良好!!
星幻 wrote:
所以就是雙方都不信任(恕刪)

看來你也沒看我的文章了沒錯吧?
既然是互相不信任,領養者把這些條件拿出來詢問網友意見,
自然是毫無問題,何來檢討受害者?
Edison9527 wrote:
用買的難道不也是"延...(恕刪)


是 商人為了 "購買動物的人" 而創造的
jrta1597 wrote:
一些中途常用範本:1...(恕刪)

某愛貓聯盟的愛貓領養分社就有很多這樣愛媽⋯⋯
星幻 wrote:
所以就是雙方都不信任,都想著要自保的情況啊



只對一半
合約內容充滿了中途對(陌生的)領養者的不信任
因為充滿了對領養者的懲罰條款
避免生命受到傷害,所以產生這些懲罰條款

但是
既然是合約
1.建立在雙方平等基礎,這種合約才能長遠
中途養幾個月,領養者要養十幾年
但是此等合約內容極度傾斜。

2.懲罰條款全部都在懲罰領養者
連1款對中途的懲罰都沒有....


我只能含蓄的跟你說
有幾年社會經驗的人
看到這種合約,對內容是很有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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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完全消失
其實個資不是重點
重點是法律合約
個人覺得不管領養還是購買還是路邊撿的、親友給的,
只要是喜歡動物,願意伴牠一生,不任意棄養就好!
至於領養為什麼問一堆又不信任人,
我覺得可以理解,畢竟很多領養來虐待或棄養的新聞太多,
社會的變態,造成人與人的距離越來越遠,
很正常,可以理解,
無法接受就選擇其他管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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