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大家會為了領養出賣個資嗎?

應該是中途接手的大部分也都是被拋棄的或是原主人不養的
很怕又再次被丟掉,他們當中途養那麼些日子一定有感情的
所以也不能去怪他們希望能後續追蹤
畢竟人就是有感情的動物啊~
kill9605 wrote:
網路上還看到有人說這是自私 為了救動物給個資料都不行?

人家又不會拿來做違法的巴拉巴拉之類的

大家會為了領養忍受這些調查嗎?

只有頭腦壞掉的人才會同意留個資.
要知道那圈子裡面一堆拿雞毛當令箭的怪人!!
尤其是簽約的更慘!!

再度重申一次,
購買好自在,
領養不簽約,
飼主樂逍遙.

請參考底下慘痛案例,千萬不要簽下不平等非法的認養契約,帶給自身麻煩.
當年 01還紅的時候,
無辜的領養人和我們一起對抗了怪人,最後讓這怪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3696415&p=1
jrta1597 wrote:
只有頭腦壞掉的人才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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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我之前建議的,有養貓經驗且跟獸醫院熟的,不妨以獸醫院為領養管道
不曾有養貓經驗的,或年輕人,就照其他人建議的,採取中途以外的其他領養途徑,
是否用購買方式,也請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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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
3.內容是錯的,
母貓應該於首次發情前節育,7個月是ok,我家的經驗通常8個月大時首次發情。
公貓應該於10個月~1歲,首次發情亂尿前節育,避免尿道未發育完全,未來老年有可能產生排尿問題。7個月太早了。

5.內容部分是錯的,老貓(11~12歲以上),獸醫不建議每年繼續打五合一疫苗,原因不贅述。驅蟲、防蚤是可以。

其他有幾條內容有違常理的我先不論,避免引戰,只提比較奇杷的:

9.一般民情是會由無法繼續養的人的家人、親朋好友優先續養才對。
10.遺失定義並不明確。
13.我個人一句都不能接受。
16.內容最鬼扯,很多中途都取消或修正這條了。
18.賠償對方律師費,也很鬼扯,美國法庭劇看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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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中途常用範本
本人 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被認養之動物若有需請認養人負擔其部份醫療(含結紮、預防針等)狀況下,則以醫師開立收據為醫療負擔證明依據,一旦認養後因故而未能繼續飼養動物,且動物在完全健康之狀態下交還送養人,則應退還認養人原負擔醫療之費用(僅於試養期內退還),若於罹病時退還送養人,則須由認養人負擔所有後續醫療費用。

3.幼貓需於七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

4.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5.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證明依據。

6.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醫院的醫療記錄為證明依據。若需住院治療或開刀,務必告知送養人。

7.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8.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20歲以上(有些版本寫14歲)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背袋、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9.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交還給送養人且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或未盡妥善照顧認養動物之責,送養期間需任何醫療行為及生活費用由原認養人負擔,新認養人之選擇以原送養人決議為主。

10.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11.未經送養人之同意,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

12.當認養動物遺失時,本人需於事發後二小時內通知送養人。若認養動物死亡,本人除須於事發後二小時內通知送養人,並於火化前通知送養人經其同意方得火化,且提供醫師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就醫紀錄予送養人,同意送養人詢問醫院該貓死亡原因及醫療情形,若送養人提出疑義時,認養人必須無條件配合提出解剖報告。

13.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一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至認養家庭實地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若日後發現有未善盡照顧之責疑慮,送養人隨時得以帶回送養動物,不得異議。

14.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以書面及電話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5.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6.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應無條件给付違約金五萬元給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應無條件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7.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兩份,一式共二頁,分別執於認養人、送養人處作為留底保存記錄。

18.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為第一管轄院;若經法院判決認養人敗訴,則認養人應賠償送養人一切損失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
每個人愛毛孩的方式不盡相同, 領養的沒比較高尚、購買的也沒比較卑微.

出養方要訂下啥規則那是你的自由, 但別在人家要買寵物時說什麼生命不該被買賣、沒有買賣沒有傷害的鬼話.

還有在那鬼扯啥個資沒啥、給出養方又不是公諸於世的鬼話, 那為什麼你的不給收養方? 兩個人交換很公平啊!!

也別在那嘴到收容所也要給個資、辦手機要給個資、辦銀行業務要給個資, 人家TMD是公家機關、是大企業,您算哪位啊? 路邊的阿貓阿狗? 別真的把自己太當一回事!!

你們有你們的想法 別人有別人的見解, 道不同不相為謀 不要把沒按照你想法做的人說的大奸大惡, 因為在別人眼中你們也沒比較高尚!!

BTW 1. 給要買寵物的人一句忠告, 寵物購買請到合法立案的犬舍、貓舍,不要到寵物店買, 因為來源9成都是地下繁殖場.

2. 養毛孩很花錢,那不是買飼料、零食就好, 毛孩生病時一天醫藥費3千起也不少見, 慢性病、重病一年花上20~30萬也沒啥好訝異(我自己曾經一隻毛孩就是花這麼多), 別覺得寵物一時可愛而購買, 如果您現在每個月要存上5千都很吃力真的建議您放過自己別養寵物.
Jimmy419 wrote:
BTW 1. 給要買寵物的人一句忠告, 寵物購買請到合法立案的犬舍、貓舍,不要到寵物店買, 因為來源9成都是地下繁殖場.

2. 養毛孩很花錢,那不是買飼料、零食就好, 毛孩生病時一天醫藥費3千起也不少見, 慢性病、重病一年花上20~30萬也沒啥好訝異(我自己曾經一隻毛孩就是花這麼多), 別覺得寵物一時可愛而購買, 如果您現在每個月要存上5千都很吃力真的建議您放過自己別養寵物.



合法的(比一些網路的)貴很多,那是必要的
我30年間養了9隻貓咪
前3隻都是別人家寄養
一直到20年前第4~5隻開始才是自己的貓咪,在那網路剛開始要普及的年代
我前面有說,20年前也不懂領養管道,第4~5隻是一對英短,哥哥就是我的頭貼
(我判斷有可能是上一代近親,當然賣方說不是啊)

哥哥12歲走、妹妹比較慘6歲就走
兩個都是腎衰,前者慢性、後者急性,後者在十幾年前支援型治療還沒開始,前者已經有一些治療,但是發病後,約一個多月就走了
現代對於慢性腎衰,已經有更多支援型治療了,寵物醫學也是有進步啊。

後面6~9隻就是目前家裡的兒女們,米克斯,1隻來自林雨潔中途、3隻來自獸醫院。

朋友曾問過我養貓花費?我說好運未碰到腎衰(最常發生的疾病),抓整體平均年齡15~16歲
如果養1隻正常開銷吃喝拉撒+每年預防針一般醫療等等,一輩子大約十幾萬
我最常跟朋友說你要養複數貓,例如我,要有心理準備,我4隻一輩子就是一部yaris這樣大約。
還要保庇不發生腎衰。

目前我家中兒女4隻裡面其1有腎衰,支援性治療已進入第三年,我不太願意去計算每年的花費,大約3~5萬吧可能。
不過相較英短,十幾年前不流行支援性治療,當年,一發病沒多久就走了。
中途放出領養的貓大多都已經親訓過程
而且已經完成簡單的治療和投藥
自然要求比較多

政府的收容所
幾乎都是野貓
現在也沒有安樂死
所以只能抓回來幾周後結紮原放
能被領養走的都是被摸不會哈氣比較乖的
你確定各縣市收容所不要求影印身分證或含照片資料嗎???(有空去查查所謂各縣市認養切結書),如果你知道現在很多縣市都要求認養後追蹤你還會覺得不合理嗎?會這樣規定,很多是一時衝動認養動物的人造成的結果,另外我只能回答你,我剛好曾經是第一線動保檢查員..
滷智深 wrote:
收容所都沒要求這麼多...(恕刪)
kill9605 wrote:
家裡養了16年的貓咪...(恕刪)



看來看去,還是我送養比較爽快😁
chaos_jan wrote:
我剛好曾經是第一線動保檢查員..



真是太好了,總算有相對公正的第三方

本帖兩方(認為認養協議內容合理vs不合理)各有理念
您可以用213樓我貼的那個範本來發表看法嗎?如果方便的話

基本上我研究過3種版本
1.就是213樓那版
2.中途近年有從1.微修過的版本
3.官方機構(例如縣市動保所)的版本

據我所知1.這版還是有人在用,還真的有人簽,還真的發生過爭議事件
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1.是不平等條約
雙方合意情形下簽下合約,不認同也沒輒,至於你最反對的13條,這個已經快成通則了,因為國外就是如此,台灣也發生過太多認養後虐待或不當飼養案件,換個方式想,就如我們的安養家庭一樣,不是也要長期家訪嗎.....這就是動保法立法精神,只是現行動保法還是管人不是提升動物權,所以只能妥協了
貓貓籠九 wrote:
真是太好了,總算有相...(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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