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問題 馬上請醫生開立相關證明 要求更換其他狗狗
但通常店家會註明只能換 不能退錢
你的只有一張簡單的名片 過於草率......
應該有購買證明&狗狗的血統證明吧!
當初我在寵物店購買狗狗 帶回家一直拉肚子 加上一直乾咳
花了600元做健康檢查 醫生說沒問題
但我還是帶去寵物店給老闆看 請他馬上換給我一隻 (最好挑人多的時候去 老闆就不敢不認帳)
後來我還打電話關心那隻小狗 老闆說沒多久小狗就嚴重感冒了 讓牠犬舍的小狗也連帶遭殃
隔了一段時間 小狗康復了 也成功賣出去了
不曉得樓主是不是第一次到寵物店購買小狗?
買活體動物是要照顧牠一輩子的 事前做功課絕對是必要的!
沒有太多證據握在手上 (健康檢查&購買證明) 錢想要退還是難上加難!
你的故事 可以給大家帶來一些借鏡
恕我直言 我覺得那隻狗狗死得很不值
在此為他禱告~
本件應屬買賣標的物瑕疵(本身養狗,很不喜歡這樣稱呼,但法律上就是如此稱呼,抱歉!)
依照買賣契約(債各)及前揭所示,
大大應可依照民法第359、360或364條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359)
;或不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賠(360)
;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也就是另一隻狗狗~,)
以上三種擇一行使,不得併同行使。
(但第364條規定,小弟認為還有疑義,因為狗狗似乎於交付後,
就不屬於種類之債,因此還有爭議)
由於大大您(買受人)於收受狗狗(買賣標的物)後,於生病時(瑕疵發現)均有與寵物店(出賣人)聯絡,
合於民法第356條第1項之檢查通知義務,
且出賣人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
「....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下略);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您於2/9與店家訂定買賣契約時,
種類之債已特定(即確定該特定之狗),
出賣人亦保證該犬健康而無疾病,
雖於2/24您帶走狗狗(標的物交付)
依照民法第373條第1項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應由您自行負擔狗狗的健康危險,但該條但書規定「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依照您題示內容,
店家於契約訂定後之通知內容,
均表達負責之意願,此即屬於契約另有訂定。
加上你所附圖示備註部分,
出賣人表示若有健康上問題願負責任,
即該當第373條但書規定,
因此,依照民法買賣契約規定,
您(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4及359或360條(359或360二選一)規定
向出賣人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之損賠!!
應於您(買受人)依照第356條規定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該權利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規定)
另,依照不完全給付(債總)規定(民法第227條參照)
本件關鍵在於特定物之債,
買賣契約成立時之瑕疵是否會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
此涉及學說上履行說(出賣人負有給付完全無瑕疵之物的義務)
與擔保說(出賣人只負有現狀給予之義務)之爭議
實務見解並無確定,
但近來有採履行說之趨勢(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因此,您應該可以對出賣人(店家)行使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權利。
而不完全給付可以請求賠償第一項之瑕疵損害
(本件因狗狗已死亡應屬不能補正準用第226條第二項)
以及第二項之瑕疵結果損害
本件瑕疵損害為「狗狗本身有病」(物之瑕疵)、狗死亡(商品自體傷害),
瑕疵結果損害為「醫藥費以及手術費用等支出項目」
以上,若有任何問題,請在PM我吧!
若有任何不對的地方,也請網路上的大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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