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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濱公園飼主養狼犬阻止其他人通行公園的法律問題

大大千萬不行!不論怎樣你都會損失慘重!
農委會公告六種犬隻分別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獒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牠們屬於危險犬種。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防護措施是指犬隻需繫上長度1.5公尺以內的牽繩,且配戴嘴套,若無採取防護措施,可依同法處飼主3萬至15萬元罰鍰。
翼之死神RF wrote:
可惜我住屏東....(恕刪)
BWillson wrote:
您好 非常感謝 對方(恕刪)


動保法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攻擊性犬隻寵主應給戴上嘴套之
惡寵主就要用強勢力!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一、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
錄之犬隻。
二、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 Argentino)。
(五)巴西菲勒犬(Fila Braziliero)。
(六) 獒犬(Mastiff):西藏獒犬(Tibetan Mastiff)、鬥牛獒犬
(Bull Mastiff)、義大利獒犬(Cane Corso)、波爾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a123472 wrote:
大大千萬不行!不論怎(恕刪)


我又不帶牠們出門...頂多我家花園活動而已...
我家花園是封閉式的...出不去的....
而且....我前面講了...我家狗很兇....我比牠們更兇....
哪隻我沒扁過的...不聽指令不服從...輕得沒飯吃...重的扁一頓....
我是極惡派的訓犬....[因為危險程度太高...沒有愛的教育這檔事]....
leoliou wrote:
你穿厚一點,湊過去讓(恕刪)

這個犧牲有點大
如果是大型犬除非出專用的防遇裝備
不然應該很難抵擋,遇到品種比較攻擊性的那種,更是可怕
而且告來告去勞民傷財,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好像除了自己避開之外也別無他法了
不然指出對方言語恐嚇?但那也沒有及時的執法單位可以禁止
寵物這塊的相關法規實在不熟
比他兇、塊頭比他大、人多一點,看他閃不閃!
dawancoconut wrote:
好像除了自己避開之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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