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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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以上略)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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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以上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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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以下略)
二、(以下略)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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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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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初買房子時應該有簽一份規約草約,這個草約在第一次正式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制定正式規約前,視為正式規約,如果未明載禁止飼養動物規定,則不生效力.
2.未來每次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或修正社區規約時, 無論社區規約有無明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皆要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或32條規定,方可通過並正式施行.若通過並明載禁止飼養動物特別規定在規約上,則不能飼養,若未明載則可飼養.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門檻(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簡單說就是過半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2/3)*(3/4)=1/2].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無論社區規約有無明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皆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5.法律另外有不溯及既往原則,可適用於已經先養了寵物但是後來規約卻通過不得飼養動物的區分所有權人.但該區分所有權人還是要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當於公司法的股東會. 管委會決議相當於公司法的董事會決議. 管委會必須遵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定,就像董事會必須對股東負責一樣. 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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