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影 wrote:http://www...(恕刪) 之前看電視...美國有警察是專門在抓這種人的...還可以抓去關耶...台灣什麼時候可以也把這種人抓去關?一樣米養百樣人吶~不懂得尊重生命的人...我們也不用尊重這種人的人權..
動物保護法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5年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上次引擎蓋蹓狗事件, 司機只被判賠10萬元看了新聞, 這幾個學生也不會被當做情節重大,應該也是罰10萬元結案
Iron Man wrote:重點是讓我認識了這個...(恕刪) +1學校應該要利用這個機會徹底教育一下自已的學生應該用嚴厲的方式做個示範給現在的年輕人才對…而不是一直在保護學生…我不信都唸到大學了,這點對生命的尊重都沒有…學校難道都不擔心將來發生更嚴重的事嗎??連動物的生命都不尊重了,何況是人??大家可以觀察一下這件事的後續發展…有關學校的態度難道虐待動物也是"休閒事業管理" 其中的一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