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ctw wrote:如果有飼主無視該規定,經店員&旁人勸導後依舊置之不理有違反任何法條、罰則嗎? 沒有罰則,但是店家有權力可以不做他生意,請(趕)他出去如果經店員規勸還是賴著不走,就是報警叫警察來趕人依社維法第 6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法規只有規定"不准禁止"導盲犬進入,這是除外規定(身障法第60條規定)反面解釋就是除了導盲犬以外的動物,店主通通可以禁止進入一般有禮貌的客人看到店家有貼"導盲犬以外的動物,禁止進入"的告示,應該都會先問一下店家能不能帶寵物進入,如果店家表明不行,那就是自己識相的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