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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獸醫教授葉力森-勿遺棄寵物-無知更可怕

無知真的很可怕,現實中的棄養、餵養、放養共業總是被視而不見,對這些有瞭解的就知道講再多也沒用。
我愛炸海苔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為了遏止棄養潮
乾脆把公告3天沒人領養的動物就安樂死
我看你重點是要懲罰被棄養的動物而不是棄養人吧
你的邏輯真讓人想不通

提早將領養的動物安樂死能遏止棄養潮這是哪招


以現在狀況,收容所很快就會爆滿.
現在民眾努力通報,各地捕捉業務量已大增兩倍以上.

有本事就快去領養,保證領到手痠.

收容所空間不夠.
流浪動物待滿14天就準備安樂吧,
因為還會有新進來的.



一堆愛寵及寵保人士只會要求不要棄養寵物,應該是多宣導讓民眾知道寵物不續養可以送公立收容所而不是棄置戶外及收容所以外場所

如日本完善的寵物回收系統,街頭幾乎不見野狗野貓,讓民眾感染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可能降到最低

從動保法條文來看,棄養指棄置寵物於戶外及公立收容所以外場所,而不是如某些濫情理盲愛寵及寵保人士所稱,寵物不續養就是棄養

比無知更可怕的是要求他人作愛心完人:養了寵物就得養到老死,不可以不續養

動保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dontfeedwilddog wrote:
棄養、餵養、放養


台灣放養飼主:我只是放養寵物而已,我有定期幫牠清潔.
台灣餵養礙心媽:我不餵牠們,牠們怎麼活下去?
台灣棄養飼主: 我跟牠緣分到了,讓牠自由自在的活下去.


結論:一堆爛人,只是爛的程度不一樣.

kiki liang wang wrote:
http://tw....(恕刪)


會棄養的飼主還是會棄養

就算罰錢他也願意棄養行為

你能怎辦呢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finepupil wrote:
動保法第五條...(恕刪)


矮油提到動保法就破梗了。
既然提到無知,講點沒用的小知識,動保法是給有錢有閑上法院的貓狗保團體用的,民眾看到違法行為通知官方會有時間差的問題然後就算來了除非是很明顯的證物(屍體)來了也只是勸導,並且第一時間通常是請沒有開單權限的動物管制隊來看,並且不只一次或是遇到比較聰明的會挑非上班時間來弄你,這樣的執行能力大家能做的其實只有祈禱不要蔓延到狗而已,真的發生管制的部分一定會出問題。

--
補充一下,單純屍體並不受理歐,還要有其他物証證明是人為,不然就算是十分鐘前通過的馬路十分鐘後回程看到多一隻屍體沒看到過程也是直接請你去找環保局。
jrta1597 wrote:
台灣一些飼主的水準真...(恕刪)


安樂死棄養的飼主應該會比較有效

jrta1597 wrote:
幫你更正是"台灣的不...(恕刪)


遺棄狗的人,將來被小孩遺棄我會按讚!
腦殘代表 wrote:
會棄養的飼主還是會棄...(恕刪)


累進罰款

第一次10萬
第二次20萬
第三次40萬
第四次80萬
...................

走失5萬
第二次10萬
第三次15萬
第四次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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