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日本完善的寵物回收系統,街頭幾乎不見野狗野貓,讓民眾感染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可能降到最低
從動保法條文來看,棄養指棄置寵物於戶外及公立收容所以外場所,而不是如某些濫情理盲愛寵及寵保人士所稱,寵物不續養就是棄養
比無知更可怕的是要求他人作愛心完人:養了寵物就得養到老死,不可以不續養
動保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dontfeedwilddog wrote:
棄養、餵養、放養
台灣放養飼主:我只是放養寵物而已,我有定期幫牠清潔.
台灣餵養礙心媽:我不餵牠們,牠們怎麼活下去?
台灣棄養飼主: 我跟牠緣分到了,讓牠自由自在的活下去.
結論:一堆爛人,只是爛的程度不一樣.
不要隨便攻擊人.
不然可能會死得很慘.
現在疫區人人自危,
逼急了就正當防衛,
被人打死了算活該.
連保育類動物都格殺勿論了,
流浪貓狗更不用說了.
http://tw.news.yahoo.com/屏縣2白鼻心追車-被打死送驗-032230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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