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人說到認養,認養不用太多手續,繳錢確認認養對象即可....
對於人,要說收養,收養是由法院判定,即是成立後他就是你兒子一樣,不可任意遺棄等...
至於要怎樣的方式開放收養,是由物主自行決定沒錯,但是在這社會現實層面,你所提的條件真有法律效益嗎??
違約金、保證金以至於賠償費用,這些真有法律效益嗎??
去年開始接觸「認養」這方式,大致瞭解到這種「條款」多是出於中途之家、愛心之家、xx協會等等
看到不少不錯的狗想要認養,但是把「條款」看完後還是放棄了....
ps..沒有要樓主改變方式,只是說說當初認養過程中不快的地方,也錯失了不少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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