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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狗牽繩的基本禮儀 ~ 新增今日案例


鼻頭到眼睛、喉部,敢來就不要客氣。

記得準備防身物品,賞牠一腳之後,牠會記仇的。人也是。
你說的那隻哈士奇上上禮拜我才遇過.主人也是被我念了一下
「毀損」是刑事,而且現在有動物保護法,請樓主小心。
記得法律有規定寵物到外面要繫上繩索

777HQ wrote:
這個運動場是土城人很...(恕刪)


上一次我在跑步,也是一隻大型犬,沒繫,向我咆哮。

愛狗的人永遠不了解怕狗的人的心理。


hakkinen9899 wrote:
你說的那隻哈士奇上上禮拜我才遇過.主人也是被我念了一下


唸完還是鬼打牆自言自語,死不綁的那位婦人嗎 ?

Rhuarc wrote:
「毀損」是刑事,而且現在有動物保護法,請樓主小心。


真的是刑事耶,謝謝提醒,動保法有罰錢,不過等到警察來之前,應該人早就跑了吧!
又不能強制他不能離開,恐怕又會犯了強制罪或妨害自由 ..... 真難處理。

依據動物保護法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777HQ wrote:
這個運動場是土城人很...(恕刪)


請不要牽扯地方

因為中永和也是
帶支防狼噴霧劑,朝著狗臉給它噴下去就對了。
狗是無辜的何必呢?

你踹狗只是希望婦人能將狗繫好

不過似乎他不以為意

但我對你的正直感到佩服
難得遇到同個運動場上的人上來PO文

話說在這個運動場很亂

每個跑道都有人用走的擋路 再來就是樓主所說的那種人 還有死小孩把腳踏車騎上跑道

更白目的是有人在操場旁邊抽菸 機車勒 我是來運動不是來吸二手菸的


不知道是否每個地方的運動場都像這個運動場一樣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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