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kinen9899 wrote:
你說的那隻哈士奇上上禮拜我才遇過.主人也是被我念了一下
唸完還是鬼打牆自言自語,死不綁的那位婦人嗎 ?
Rhuarc wrote:
「毀損」是刑事,而且現在有動物保護法,請樓主小心。
真的是刑事耶,謝謝提醒,動保法有罰錢,不過等到警察來之前,應該人早就跑了吧!
又不能強制他不能離開,恐怕又會犯了強制罪或妨害自由 ..... 真難處理。

依據動物保護法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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