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都到了只能去面對囉頂多來個打死不認帳 但還是有被搜證的可能說什麼我不知道這龜是保育類的啊這種是沒用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護)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第三十一條(飼養或繁殖野生動物之登記)【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51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暫養。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四十條(非法輸出入買賣等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第五十一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四、(刪除)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十、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照樓主說的是撿到的話應該是無舉證有非法輸入保育類動物所以問題在"展示" "持有" "飼養"重的話就是非法飼養保育類動物並有展示行為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輕的話就是未依法申請登記飼養保育類動物跟展示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總之 請務必出庭 我覺得應該是會被判一萬元以上五萬元這條吧
casper31912345 wrote:請問你的照片裡本人有入鏡嗎?如果沒有就抵死不認...趁這兩天先把蛇龜送到別人家放幾天對方如果要搜查你家的話記得要開搜索票 +1..就說那張照片是你在網路隨便搜尋而來的..即使你自己說過的話,也可以說你自己虎爛而已...虎爛犯罪了嗎??哈哈哈哈....以上言論..乃本人睡夢之中打出來的....我沒有教唆樓主怎麼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