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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食流浪貓 受限時?!

叫我研究生 wrote:
所以在此即不深究是否有觸法的可能,重點是開板大大的行為縱然應該限制,也不是以非法的方式限制

一下子說不深究是否有觸法
一下子你又直接認定是非法
話都你在講的啊,研究生的邏輯?
依照你前面講的邏輯,鑽法律漏洞走法律邊緣你認為有何不可
那就開版大先去告管委會再說
告不成的話管委會也只是用賤招有何不可?
馬上去告就對了

叫我研究生 wrote:
開板大大的行為有無違法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你我都不是有權解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

這裡沒人一口咬定開版大違法阿
你哪隻眼睛看到有人說他違法了?
研究生你自己腦補腦內幻想? 論文都這樣寫的嗎?
大家只是講道理分析他餵貓的利害關係給他,你沒看到嗎?
就算今天管委會不能公佈他的姓名
也會有人開始用其他手段對流浪貓不利,可能是下毒或抓起來殺害
因為開版大的餵食行為也讓流浪貓變的比較親人
這些殺害的行為反而更容易去執行成功
這才是開版大想問的問題,你沒看懂嗎?
開版大的文章就直接寫明不怕被公佈名字,只怕有人對野貓不利

而且同理可證
管委會的行為有無違法也不是你我可以認定的
開版大為了自身權益馬上去告管委會就對了
如果告不成那就也只是管委會在耍賤招
依照你前面講的邏輯那是沒有問題的,有何不可?

叫我研究生 wrote:
同樣的要限制他的行為或取締他的行為,應該依據法律程序,不是依據他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開版大去餵野貓有依據法律程序嗎?
還不是依照自己的喜好想餵就餵
那為什麼別人想限制他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玩玩賤招不行嗎?

管委會也沒說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公佈他的姓名阿
你餵野貓鑽法律漏洞耍賤招
我管委會也鑽法律漏洞耍賤招不行嗎?
還是老話一句,開版大去告管委會就對了
叫我研究生 wrote:
至於敝人拿放屁打嗝譬喻餵養狗貓,實無錯誤。概:餵養狗貓造成他人困擾,公共廠所放屁打嗝亦造成他人困擾,(除非各位否認之)。則兩類事件,俱有違道德造成他人困擾,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

一個是人人都會有的生理反應
一個是因為假愛心故意去做的行為
這樣你也能拿來對比?
跟前面跳針一哥開口閉口就是講輪姦的有什麼不同?

除非今天是有人在家裡想放屁,故意把屁忍著跑去捷運站放,這種才會被譴責
就像是開版大要餵野貓就帶回家養,結果卻要故意在外面餵食一樣

你把你這個比喻拿去給你的指導教授看看就知道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了
叫我研究生 wrote:
本件開板大大的餵養行...(恕刪)


若在社區或大樓的範圍外餵流浪貓,致使牠們因為聚集習慣跑進社區的範圍內活動,造成排泄物及髒亂的問題,那管委會出面干涉有何不妥?姑且不論手段合不合宜,若管委會連這都不敢管,那廢掉算了。另外,先去把公寓大廈管理的相關法令看過,先暸解管委會的權利義務再來主張管委會在什麼狀況下有無權力限制或要求住戶的行為吧。別用你自己想的。自己想的不是「法律」。

若以你的邏輯,僅以行為發生地來做為受影響者有無責任或限制的請求權的依據,若工業區工廠排有毒廢氣,那不在工業區的居民被毒到不就沒抗議及請求限制的權力?這怎麼會合理?

另外,我找了找,找不到有條文依據證明管委會這麼做有明顯違法之處。若你有,請拿出來。告得成,你有理;拿不出或告不成,依你的理論,頂多是來陰的。

沒違法證據或沒告成之前,不是你說了算。別違背你自己的立論,不能用「道德」來限制別人的行為,只能用「法律」喔~~~~

想想吧!一個只有「法律」而沒有「道德」的社會,會是什麼樣的社會......

最後,個人相信開版大會做出明智的決定,讓他的愛心有更好更適切的發揚。不會要求以「法律」來限制才肯罷手。你別費心了。

立場, 法律上完全站的住腳, 也不一定佔得到便宜, 管委會只要依法舉證告發, 這隻倒楣的浪貓已造成社區環境衛生問題, 清潔隊依法就有權帶走這隻浪貓, 這樣的結論有爽到嗎?
Kimi
跳針跳到銀河系去八

管委會公佈姓名依照哪條法律?
請問管委會 決議 要公佈姓名 可以的話

輪姦又何彷???

哪條法律規定管委會可以公佈姓名的?

之前管委會公佈姓名的 判決 下場如何 查依下八?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公布姓名 沒啥用吧

報抓貓隊來就好了

realeric wrote:
幸好管委會不是決議要輪姦他

請問管委會有受內政部囑託立法媽

老實說 路邊的攤販影響程度不亞於...

好像沒有那麼多問題???


realeric wrote:
請問管委會 決議 要公佈姓名 可以的話

輪姦又何彷???

哪條法律規定管委會可以公佈姓名的?

之前管委會公佈姓名的 判決 下場如何 查依下八?


果然有水準!把輪個什麼的東西的一直掛在嘴上放也放不下。

看來有人非把這棟樓弄爛弄臭不可。那就請便囉......

另外,打正確的字、用正確的標點符號有那麼難嗎?

叫我研究生 wrote:
本件開板大大的餵養行為發生在公寓大廈的所有權外,此一事實事證明確,畢竟那是公園,絕對不會屬於開板大大居住的公寓大廈所有,敝人實在不知道,為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干涉開板大大在外的行為是否妥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確實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法人,但行使權力的界線應該僅限於其所有權範圍內相關事項,本件開板大大的行為確為憲法保障他的人生自由,縱然應該受限,也不會是他所居住的管理委員會來限制他,或許可以告發可以檢舉,但是在法律上不可以未經人格權擁有者同意,即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於文字圖畫上,當然其餘的具體事實不是很清楚,如該公告的決議是否具體指出開板大大的姓名或具體限制他行使權利,所以在此即不深究是否有觸法的可能,重點是開板大大的行為縱然應該限制,也不是以非法的方式限制,開板大大的行為有無違法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你我都不是有權解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同樣的要限制他的行為或取締他的行為,應該依據法律程序,不是依據他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於敝人拿放屁打嗝譬喻餵養狗貓,實無錯誤。概:餵養狗貓造成他人困擾,公共廠所放屁打嗝亦造成他人困擾,(除非各位否認之)。則兩類事件,俱有違道德造成他人困擾,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


我做過管委會主委,
1. 管委會行使權力的界線應該僅限於其所有權範圍內相關事項??
NO! 其建物周遭皆為該管委會所管理,我就遇到過已經在大樓對面馬路上的垃圾,環保局照樣來詢問管委會。

2. 管委會有權公告他人姓名?
這有爭議,要看規約有無規定。有些大樓的規約規定可以公告其姓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的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realeric wrote:
請問管委會 決議 要...(恕刪)


你除了輪姦

能不能講點別的 ?

windxdxd wrote:
你除了輪姦

能不能...(恕刪)



就說了啊,有些人腦袋跟眼睛除了動物就看不見其他的,
要講話自然都不會挑字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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