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研究生 wrote:
所以在此即不深究是否有觸法的可能,重點是開板大大的行為縱然應該限制,也不是以非法的方式限制
一下子說不深究是否有觸法
一下子你又直接認定是非法
話都你在講的啊,研究生的邏輯?

依照你前面講的邏輯,鑽法律漏洞走法律邊緣你認為有何不可
那就開版大先去告管委會再說
告不成的話管委會也只是用賤招有何不可?
馬上去告就對了
叫我研究生 wrote:
開板大大的行為有無違法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你我都不是有權解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
這裡沒人一口咬定開版大違法阿
你哪隻眼睛看到有人說他違法了?
研究生你自己腦補腦內幻想? 論文都這樣寫的嗎?

大家只是講道理分析他餵貓的利害關係給他,你沒看到嗎?
就算今天管委會不能公佈他的姓名
也會有人開始用其他手段對流浪貓不利,可能是下毒或抓起來殺害
因為開版大的餵食行為也讓流浪貓變的比較親人
這些殺害的行為反而更容易去執行成功
這才是開版大想問的問題,你沒看懂嗎?
開版大的文章就直接寫明不怕被公佈名字,只怕有人對野貓不利
而且同理可證
管委會的行為有無違法也不是你我可以認定的
開版大為了自身權益馬上去告管委會就對了
如果告不成那就也只是管委會在耍賤招
依照你前面講的邏輯那是沒有問題的,有何不可?
叫我研究生 wrote:
同樣的要限制他的行為或取締他的行為,應該依據法律程序,不是依據他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開版大去餵野貓有依據法律程序嗎?
還不是依照自己的喜好想餵就餵
那為什麼別人想限制他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玩玩賤招不行嗎?
管委會也沒說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公佈他的姓名阿
你餵野貓鑽法律漏洞耍賤招
我管委會也鑽法律漏洞耍賤招不行嗎?
還是老話一句,開版大去告管委會就對了
叫我研究生 wrote:
至於敝人拿放屁打嗝譬喻餵養狗貓,實無錯誤。概:餵養狗貓造成他人困擾,公共廠所放屁打嗝亦造成他人困擾,(除非各位否認之)。則兩類事件,俱有違道德造成他人困擾,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
一個是人人都會有的生理反應
一個是因為假愛心故意去做的行為
這樣你也能拿來對比?
跟前面跳針一哥開口閉口就是講輪姦的有什麼不同?
除非今天是有人在家裡想放屁,故意把屁忍著跑去捷運站放,這種才會被譴責
就像是開版大要餵野貓就帶回家養,結果卻要故意在外面餵食一樣
你把你這個比喻拿去給你的指導教授看看就知道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