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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食流浪貓 受限時?!

"我餵食的地方都是停放在社區旁小公園的車底下"

如果我是車主,一定超火的。

版主這麼有愛心,就把貓帶回家養;不然就找愛貓協會,動保團體,他們也會很樂意幫忙。
跳針哥又來了
這篇大部份的人都還算是在講道理
結果他一來開口閉口就是講輪姦什麼姦的
可見其水準

有這種水準的人專門在替流浪動物發聲
我已經可以預見野貓野狗悲慘的未來
realeric wrote:
幸好管委會不是決議要輪姦他

請問管委會有受內政部囑託立法媽

老實說 路邊的攤販影響程度不亞於...

好像沒有那麼多問題???


甲庫拉大大應該很高興他後繼有人......

管委會不是自己想成立就成立,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法」成立的法人。在法律授權且經過社區住戶大會決議的範圍内有制定社區內規的權力。當然,有的管理委員會會做一些超越權限或不該管的事,但不代表所有的管委會都會故搞瞎搞。

管理委員會的權利義務是受法令限制,那裏來的決議要輪個什麼東東來著的?這樣想的人會不會太高明了?

路邊的攤販關這棟樓流浪貓的議題什麼事?跳痛也別跳得那麼遠......

realeric wrote:
難怪流浪 油民啥的都被喊打喊殺

連發便當都有人要去抗議

幸好 鄉民不是立委 不然大概連遊民都要安樂死??


本來以為立委的素質已經不怎麼樣了,看了這位仁兄以後才覺得還好啊。

還好這位仁兄不是立委,連什麼喊打喊殺安樂死都牽拖得到流浪貓餵食的議題......

AI.3 wrote:
跳針哥又來了這篇大部...(恕刪)


有時候我都會覺得他根本是來反串的
其實他很想表動保集團
realeric wrote:
幸好管委會不是決議要輪姦他
請問管委會有受內政部囑託立法媽
老實說 路邊的攤販影響程度不亞於...
好像沒有那麼多問題???

那管委會能做什麼??

應該是反串的
很愛演 又演不好

這問題鬧大
管委會借幾隻狗就搞定了
每天溜狗, 溜個幾週看還有沒有流浪貓
Algar wrote:
有時候我都會覺得他根本是來反串的
其實他很想表動保集團


不同意都不行~~~~
鄉民別丟臉了

管委會公佈姓名 評哪條法律 可以公佈姓名 ? 管委會是司法機關媽? 要不要發布通緝?


realeric wrote:
鄉民別丟臉了

管委會公佈姓名 評哪條法律 可以公佈姓名 ? 管委會是司法機關媽? 要不要發布通緝?


等姓名被公佈了再來討論才有個什麼理由吧?不然還沒發生的事你要嗆什麼?還發布通緝的咧......

realeric wrote:
幸好管委會不是決議要輪姦他...(恕刪)


或許依這位仁兄的說法,他接觸過的管委會有可能做出什麼樣的決議我是不清楚啦。但開版大家的管委會再怎麼樣笨再怎麼無能再怎麼霸道應該都不會決議去把人家輪什麼的就對了。

realeric wrote:
鄉民別丟臉了

整棟看下來,就你最丟臉耶,怎麼好意思說別人呢?
錯字連篇,詞不達意,真的令人非常無言。


realeric wrote: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媽
管委會是司法機關媽?

真的,這棟樓不會有任何人對你的有興趣。

本件開板大大的餵養行為發生在公寓大廈的所有權外,此一事實事證明確,畢竟那是公園,絕對不會屬於開板大大居住的公寓大廈所有,敝人實在不知道,為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干涉開板大大在外的行為是否妥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確實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法人,但行使權力的界線應該僅限於其所有權範圍內相關事項,本件開板大大的行為確為憲法保障他的人生自由,縱然應該受限,也不會是他所居住的管理委員會來限制他,或許可以告發可以檢舉,但是在法律上不可以未經人格權擁有者同意,即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於文字圖畫上,當然其餘的具體事實不是很清楚,如該公告的決議是否具體指出開板大大的姓名或具體限制他行使權利,所以在此即不深究是否有觸法的可能,重點是開板大大的行為縱然應該限制,也不是以非法的方式限制,開板大大的行為有無違法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你我都不是有權解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同樣的要限制他的行為或取締他的行為,應該依據法律程序,不是依據他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於敝人拿放屁打嗝譬喻餵養狗貓,實無錯誤。概:餵養狗貓造成他人困擾,公共廠所放屁打嗝亦造成他人困擾,(除非各位否認之)。則兩類事件,俱有違道德造成他人困擾,有何不可拿出來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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