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mane wrote:
該判決的認定是該女 ...(恕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27/today-so2.htm
你是看不清楚
不能僅因為王女曾餵過小黑,就認為是狗主.是這樣才判無罪的.
一審判有罪就是因為一審認為算是狗主.
所以抓傷當然算過失傷害.這樣簡單的判決,還能解讀成抓傷不算傷害?
jjmane wrote:
該判決的認定是該女 ...(恕刪)
ICH4 wrote:
http://www...(恕刪)
ICH4 wrote:
你是看不清楚
不能僅因為王女曾餵過小黑,就認為是狗主.是這樣才判無罪的.
一審判有罪就是因為一審認為算是狗主.
所以抓傷當然算過失傷害.這樣簡單的判決,還能解讀成抓傷不算傷害?
jjmane wrote:
沒人覺得 你這樣做 錯了
很明顯的是 對方(狗主)的錯
狗主人 也很認份
相信 你遇到的不是 "版大遇到的那種飼主"
既然如此 ....
一直 強調 你對不對 是何解 ?????

jjmane wrote:
從頭到尾 抓傷都算傷害
不過 一審認定 該女有餵養行為 認定該女為"飼主" 需負傷害責任
二審則 認定該女非"飼主"判定 無罪
你看懂了嗎?
JessieC wrote:
嗯~我想請教的是該如...(恕刪)
ICH4 wrote:
我161樓的意思不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