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a1597 wrote:還要叫警察對不良狗主開單.因狗主違反動物保護法.依違反第29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警察如果不開單,把警察的號碼記下.就跟他說你不開單, 主管機關是農委會,警察會受理嗎?
樓主,我養狗、也協助救過在河濱公園受傷的流浪狗,但是說實話、也是真心話,事件的發生,最無辜的是小黑狗,但是如果我是車主,不用你找我,我也會找你,因為我會尋求法律途徑求償。重點不是修車費用,如果狗沒死,我修車費我會自付,但最大的問題是,我也愛狗,所以撞過狗,「而且致死」的車我也無法開了,會有心理障礙,所以…2手價是多少,我一定會以法律途徑要求狗主買回去所以,說真的,還是要先說那句話,狗死了,它最無辜,但那車主算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車主,如果是有錢也有閒的人,我認為狗主的麻煩可能更大,真的,自己好好檢討比較重要。
[轉貼新聞]閃小貓撞死人 判賠380萬詹姓男子開車搭載友人前往宜蘭出遊,在返回台北時,因在北宜公路閃避小貓,駛入來向車道,意外撞死王姓機車騎士,雖然詹男在意外發生後,給付被害人120萬元作為賠償,但家屬不滿賠償金額,經起訴請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詹男應給付被害人的母親、妻子及小孩,共380萬餘元。本案發生於97年7月間傍晚,住在北市信義區的詹姓男子,開車搭載友人由宜蘭往台北方向行駛,行經北宜公路21公里彎曲路段時,因閃避小貓,貿然駛入來車車道。由於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依規定不得駛入來車車道,詹男為閃避小動物,意外撞上由五旬王姓男子騎乘的重型機車,王男受創後,送醫急救不治。車禍意外發生後,詹男先行支付120萬元給死者的陳姓妻子,而被害人也因強制汽車責任險獲賠150萬元。由於王男被撞死後,尚有老母,以及妻子和3個小孩待養,法院認為夫妻互責扶養義務,王男死亡後,他的妻子尚有近30年的平均餘命,因此獲判賠193萬元,此外,王男車禍命喪後半年,他的母親因病過世,因此賠償金由王母的小孩共同繼承,總計法院判決詹應為肇事賠償被害人家屬約380萬元。
inben2 wrote:狗主人是愛媽耶!比較...(恕刪) 愛媽又怎樣? 甚麼玩意冠上個 "愛" 就變偉大喔! 就不用負責任是不是?到現在還在要狗主人現身! 是到底有沒有搞清楚狀況啊? 去看清楚前面的回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