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在01其他網友回文貼上來的,你參考看看!
動保法的第二十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都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這法的施行細則第四條又規定:本法第二十條所稱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對大型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不用鍊繩牽引,讓其任意亂闖,這就觸犯了這法條的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行政罰,沒有什麼理由可以申辯的。
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兒是由狗主人所飼養的,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就有對狗兒所咬的人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那就要看被咬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情形而定了。一般來說,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的利益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另外狗衝過來不見得是要咬人喔!先確定有攻擊行為(被咬)再進行處決技然後報警處理,先罰飼主2萬至10萬,然後再跟飼主要求民事求償,今天因為飼主故意或過失(如無繫繩)使狗咬傷人,而被害人為求自保的情況下打傷或打死狗(就是非虐待行為)屬於刑法第24條關於緊急避難,被害人是100%無責(那是因為狗咬人,不是任何被害行為之自保都能100%無責!另外還要看被害人是否有故意刺激動弄狗的行為)而飼主還要多背一條刑法284過失傷害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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