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喜歡帶著家裡的小黃狗 Ruby 去沙灘玩,只要你不斷的丟沙,牠就會一直追,樂此不疲! 很多小朋友看了有趣,也會丟給牠追,喜歡牠喜歡的不得了!

可是有一天, Ruby 正在自由活動,東逛逛西看看,碰到了一位父親帶著小朋友來玩,沒多久就喊說:"麻煩你,這兒有小朋友!" 我真是一肚子大便,想說: 一.我們已經在這兒玩多久了,你們一來就囉唆! 二.很多小朋友跟牠玩都喜歡的不得了! 三. Ruby 從不咬人,你打牠牠都不會還口! 四.!@#$... 我結著一個屎面,看著那位父親.
過了幾分鐘,我還是悻悻然的將狗拴起來,海灘遼闊,海浪聲大,要解釋還真麻煩!
事後想想,如果我是那位父親帶著幼子來玩,遇到不知名的狗兒,為了保護小朋友,我也可能有跟他一樣的反應,不是嗎?
站在本位思考可能永遠只會有一個答案.
請想找我的 在大直明水路一帶 可遛狗的地方 我都會在
早上晨跑 有黃金獵犬兩隻跟著的就是我
我也期待那些啦叭嘴的賜教
並且讓那些人看一下 不用繩子拴的狗 是怎麼訓練讓她們不會嚇到人
到時我會接受你們的道歉
要計較我也可以很計較 但是總是想說算了
但是現在還是要教教人 懂嗎 各位
名稱:動物保護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名稱: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 )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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