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uw wrote:
此條主要行為態樣是"損壞及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實務上的討論也
是比較集中在這種行為態樣而有疑義的地方是"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而且其尚須考量是否故意以及其行為事實如果狗媽的行為(姑且不論是否是狗媽是狗的所有
以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該當的話那各位違規停車的駕駛者都該當了只是一個停在正中央一個停
在比較靠邊邊更不需要說狗媽無此種損壞及壅塞道路的結果產生
..
法律的適用是在已經發生的事實而非在假如的事件上
我只是就此法律事實引徵法條做一個人的解析
無關乎道德正義畢竟很多人誤解了所謂的正義是啥
贊成廢除死刑有廢除死刑的正義 贊成死刑的也有贊成死刑的正義
只是不要誤解跟扭曲了法律畢竟很多人沒唸過法律
唸過法律?請問您公共危險罪是會因當事人無故意而不成立?
你自己都講了重點就是在"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還在提出損壞及壅塞道路的結果產生?
要想知道結果也很簡單~反正現在當事人事証都有了~直接送看看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您覺的如何?
還有~單就事件來討論就好~沒事不要去扯人家的父母~
小心公親變事主~上法院可就不太好了~

呼籲狗主~~既然承認自己有錯~請負起責任! 顧左右而言他!很爛耶~~
不管車主是不是故意~~你已經是"確定有過失"!!
請你自動向你有po文的連結做統一道歉~包含新聞報導!!
這裡說一套~~那裏說一套!!

文謅謅的文字面具下~~行為還是讓人不齒!! 我想你認為這樣就算認錯了!
真是自我感覺倆好的 最佳範例

我看在鬧大~~丟臉的可是你自己!
狗主身為殺害小黑的犯人(之一)~~~你還有臉在這混淆視聽

爛人~~~真的 很爛~~
我有養狗~~但我根本不認為你們這種人是所謂"愛狗人士"
有沒有人認識記者呀~~搞大一點啦!! 你們沒資格養狗啦~不負責任
狗沒錯~~錯的 是你們這些"自稱" 愛狗愛媽愛爸....真是讓人看雖小
真是丟臉到家
還人肉搜索~~自己先去自首吧~
心態可議~~
最後附上一句: 你鬍子刮乾淨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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